一,、繼父母離婚后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對于已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在其繼父母離婚后,,是否還有繼承繼父母財產的權利?
1,、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經形成撫養(yǎng)關系,,參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胡康生、王勝明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繼父或繼母對曾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不同意繼續(xù)撫養(yǎng)的,,不能勉強,,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可自然解除;繼父或繼母愿意繼續(xù)撫養(yǎng)繼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二是,,受繼父或繼母長期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已成年的,,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不能因離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繼父或繼母或繼子女一方或雙方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解除,。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母與生父離婚后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批復》的精神,其明確表明,,盡管繼母(父)與生父(母)離婚,,婚姻關系消失,但繼父母與繼子女等人之間已經形成的扶養(yǎng)關系不能消失,。
從民法的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來說,,已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在繼父母與生父母婚姻關系解除后,,仍相互享有繼承權。且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或主要扶養(yǎng)義務。
二,、繼承權的放棄有啥要求,?
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也可以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繼承人一經放棄繼承權,,就不得再堅持繼承的主張,。
《繼承法》對放棄繼承權有嚴格的要求:
第一,放棄繼承權,,一般應書面聲明,。
第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遺產分割以前,。
第三,繼承人表示放棄,,必須書面聲明或直接由繼承人作出明確表示,,并經有關組織證明或公證機關公證。這樣做,有利于防止某些人假借他人已經放棄繼承權而非法侵犯其他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案例分析
未辦理收養(yǎng)登記,養(yǎng)子的繼承權如何保護
案情簡介:
1951年曾XX生父病重,,臨終在族人的見證下將幼子交托四弟曾某作為嗣子撫養(yǎng)。曾XX與曾某叔侄相稱,,并未改口。因曾某單身在滬工作,,不便將曾XX帶在身邊,,曾XX在老家隨祖母一起生活,曾某負責其生活教育費用等直至其1965年大學畢業(yè),。曾XX大學畢業(yè)后即到上海參加工作,,并將戶口以“嗣子”的名義遷入曾某家。曾某與妻子花X婚后未生育子女,,曾XX婚后仍與曾某來往密切,,互有照顧。
去年4月,,曾某病逝,,曾XX負責操辦葬禮并以侄子身份答謝賓客。后花X生病,,曾XX夫婦多照顧,。然而,去年年底,,養(yǎng)母花X找到曾XX,,表示他們老夫妻共有房屋、存款等價值320萬元左右,,由其給付曾XX40萬元,,要曾XX到公證處表示放棄繼承權。曾XX當場予以拒絕,。事后得知,,曾某病逝后,花X至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時被告知,,其戶籍資料中反映曾某有一嗣子曾XX,,因此不同意出具公證書,于是發(fā)生了花X要求曾XX放棄繼承權的事情,。之后,,花X將曾XX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自己為曾某遺產唯一法定繼承人,。
由于立嗣時間久遠,,雙方未寫立嗣書且自己從未改口稱曾某為父親,如何證明自己是曾某遺產的繼承人之一?面對原告提供的自己作的叔侄相稱的悼詞、曾某稱自己為侄子的人事檔案,,曾XX絞盡腦汁回想這幾十年能證明其與曾某養(yǎng)父子事實的證據,。
庭審中,曾XX申請兩證人(當時立嗣的見證者)出庭作證,,提供曾某戶籍資料以證明其確為曾某嗣子,,并申請法院調取其個人以及曾某的人事檔案。檔案顯示,,1967年曾XX曾與曾某共同生活,,且全部檔案中雙方皆將對方視為家庭成員或重要社會關系對待,從未遺漏,。另外,,對曾某負責曾XX大學畢業(yè)前生活教育費用的事實,原被告均無異議,。而原告則認為,,曾XX確以曾某名義將戶口遷入原告家,但我國法律并無嗣子享有繼承權的規(guī)定,,且兩家雖有來往,,但曾某生活護理基本由自己照顧。
虹口區(qū)法院經審理,,最終認定曾XX對曾某遺產享有繼承權,,一審判決:房產、存款歸花X所有,,花X給付曾XX79萬元,。
律師說法:
問:曾某和曾XX的收養(yǎng)關系是否受法律保護?XX是否有繼承權?
答:1951年,曾某將收曾XX為嗣子,,結合當時的風俗習慣而言,,嗣子其實就是收養(yǎng)法中的養(yǎng)子,但由于這種收養(yǎng)關系未到民政部門登記,,所以是一種事實收養(yǎng)關系,。我國現行《收養(yǎng)法》是1991年12月頒布的,該法規(guī)定辦理了合法手續(xù)的收養(yǎng)關系才受法律保護,,但依據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曾某與曾XX之間的關系不能依據現行的《收養(yǎng)法》,而只能依據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來確定,。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guī)定:“親友,、群眾公認,或者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yǎng)父母養(yǎng)子女關系長期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xù),,也應按收養(yǎng)關系對待,。”據此,你父母與羅某的收養(yǎng)關系是合法有效的,。
《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該條還規(guī)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的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根據該規(guī)定,曾XX作為曾某的養(yǎng)子,,其完全有權繼承養(yǎng)父的遺產,。
網友咨詢:養(yǎng)子有平等繼承權嗎?
您好,!我家兄弟三個還有一個姐姐,,但我大哥是個養(yǎng)子,出生三天他家條件太差就送我家了,,之后就一直在我家,,我大哥都45歲了!我爸爸改革開放就出來做生意所以家庭還算富裕,,但涉及到分家的時候我二哥我我姐夫以我大哥是養(yǎng)子為名極力要求父母不要分或者少分財產給他!家庭因此起了很大矛盾,!我覺得家要以和為貴所以也翻閱了相關法律書籍發(fā)現二哥和姐夫的做法不對。其實我大哥很孝順父母也反對二哥和姐夫的想法,!但沒有明確法律材料的依據,,所以我想咨詢下:1)大哥是否具有平等財產繼承權 2)如果有我想辦個相關法律證明書以此平息家庭矛盾,我該怎么做,?萬分感謝您的指點,!等著您的指導!謝謝?。,。?/p>
婚姻幫律師解答:
如果你大哥在戶口薄上登記為合法子女關系的,,就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平等繼承權
小編結語:以上就是“繼父母離婚后繼子女有繼承權嗎?繼承權的放棄有啥要求?”的全部內容,,即使繼父母離婚了,繼子女也是有繼承權的,。有關遺產繼承的相關問題就介紹到這里,,更多遺產繼承權的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