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應為哪些人保留遺產份額
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據此,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遺囑人通過遺囑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得為其保留必要份額:
(1)必須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即應當屬于遺囑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由于法定繼承人有順序上的限制,因此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的人并不一定取得,。只有取得繼承權的遺囑人才有義務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也就是說,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無法享受遺囑應當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權利,,在此時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時,第二順序繼承人員才有該權利,。
(2)法定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所謂缺乏勞動能力,是指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該法定繼承人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勞動的能力,,不能憑其勞動獲得必要的生活資料。
(3)法定繼承人沒有生活來源,。所謂“沒有生活來源”是指不能從社會或其他個人獲得必要的生產資料,不能維持個人最低物質生活水平,。
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該公民才享有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權利。
二,、哪些人喪失繼承遺產資格
依現(xiàn)行繼承法第7條的規(guī)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有以下四種: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也不論是否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都喪失繼承權,。這里要注意三點:(1)必須是故意殺人。過失殺人不喪失繼承權,。(2)不論出于何種動機和原因,只要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均喪失繼承權,。(3)只要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既遂未遂,均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成繼承人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行為,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主觀上有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故意,,且具有爭奪遺產的目的,。二是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其他繼承人生命的行為,。3,、遺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是指依法負有法定義務且具有扶養(yǎng)能力的繼承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故意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的行為,。遺棄行為不限于積極的行為,,消極的不作為也可構成,。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均喪失繼承權,,而不問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以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而且被繼承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囑是被繼承人生前做出的于其死亡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是被繼承人生前對自己的財產做出的處分決定,是被繼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處置其合法財產的法律形式,。因此,,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繼承人設立遺囑,任何人不能非法改變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愿,。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受法律的保護。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都是違法的行為,。
所謂偽造遺囑,是指繼承人以被繼承人的名義制作假遺囑,。所謂篡改遺囑,,是指繼承人改變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的內容。所謂銷毀遺囑,,是指繼承人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完全破壞、毀滅,。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被繼承人的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所謂“情節(jié)嚴重”,,是指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
網友咨詢一:有遺囑遺產該怎么分配,?是否要按遺囑分配,?
父親突然猝死,,結果他的地下情人還帶著一個孩子冒了出來,在震驚之余,,還有一份父親生前的遺囑,內容大致是他的房產歸我,,其他基金股票歸小三孩子,并要我替他撫養(yǎng)小三孩子到成年,。問題就來了,,1:遺囑沒提到我爺爺,他是否有權分遺產,;2:我是否需要遵遺囑替父親養(yǎng)那孩子,;3:房產是我父母婚后共同購買,遺囑是否有處置權,?我母親和爺爺都健在,。
婚姻幫律師解答:
這涉及到遺囑是否真實的問題,,如果遺囑真實,,那么您父親僅有權處分房產的1/2,您享有該1/2,另外一半屬于您母親的,,不得變動。,,此外基金股票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僅能處分其中的一半歸小孩,另外一半屬于您母親的,,不得處分,,您負有撫養(yǎng)的義務,。所有的要存在一個前提:遺囑是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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