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遺產的財產
① 夫妻共有財產屬于被繼承人配偶的財產,,或屬于家庭共有財產中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② .被繼承人生前所享有的人身權利不能作為遺產,,如姓名權(見北京一中的李福壽案姓名權繼承案),、著作權中的署名權;
③ 死亡撫恤金,、生活補助費,、喪葬費;
④ 集體所有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可以作為遺產繼承)、被繼承人承包的山林果園,、魚塘等,,但是承包合同可以繼承;
⑤ 被繼承人生前承租的房屋承租權,、居住權不能繼承,。公房承租中如承租人為被繼承人一人的,其死亡后租賃合同終止,,繼承人欲繼續(xù)承租,,需要重新訂立租賃合同;承租人為被繼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被繼承人死亡時,,房屋租賃合同繼續(xù)履行,但承租人為未死亡的家庭成員,。
⑥履行標的為非財物的,,具有人身性的債權:委托合同中的債權;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
保險金是否可以繼承
公民作為投保人,,如果在保險單上直接確定了受益人,保險金就應為該受益人所有,。也就是說,,公民生前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人身保險合同,并該保險合同中寫有指定受益人名字的,,該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有權獲得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收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保險合同中沒有指定受益人,;
(2)保險合同只指定了一名受益人,,而該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又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保險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又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另外,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問題,,因此,財產保險金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
網友咨詢一:關于遺產繼承的問題,請律師給些專業(yè)的建議
關系比較復雜,,請律師幫忙分析一下,,我三歲母親就去世了,之后父親再婚,,并育有一子,,我八歲的時候(1997年) 父親因白血病去世,之后我后媽帶著弟弟改嫁,,我由爺爺和二叔撫養(yǎng)長大,, 我爸爸有一處房子,是單位分的公產房,,后來爸爸去世后我后媽買了產權并直接過戶到她名下,, 從小到大后媽從來沒有撫養(yǎng)過我也沒有贍養(yǎng)過爺爺,帶著弟弟改嫁后對我們不聞不問,,直到去年后媽和改嫁的男人離婚,, 今年爺爺去世了,后媽帶著弟弟來分我爺爺的家產,,爺爺一共有三個孩子,,除了爸爸已經去世還有一個姑姑一個叔叔,爺爺名下只有一處等著拆遷的公產房,后媽說,,應該能分給弟弟三分之一,,然后我想請問一下,我爸爸當年的那套房子是不是應該有我一份,,還有我爺爺的房子有沒有我弟弟的份兒,,因為她后來又改嫁了,如果有他到底能分多少,,謝謝了
婚姻幫律師解答:
你爸爸當年的房子沒有取得產權,,不屬于其個人遺產,所以你無權分得,,不過,,應得到相應的補償;你爺爺的公產房如果參加了房改房,,買了產權,,就屬于其個人遺產,如果不存在遺囑,,則按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有,你姑姑,、你叔叔,、你、你弟弟,,你和你弟弟可以分得總額的三分之一,,就是說你弟弟至多可分得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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