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劉某(男)與張某(女)結婚,,2009年生育一小孩,2010年劉某與張某夫妻感情不和,,分別外出打工,,小孩隨劉某的父母共同生活,在此期間,,劉某和張某均沒有支付小孩撫養(yǎng)費,,各自打工賺的錢由各自支配、使用,。2014年張某起訴要求與劉某離婚,。雙方當事人對于離婚沒有任何爭議,但是劉某向法庭提交了三張借據(jù)原件并附有借款人李某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自己于2013年向李某借款13000元,,主張該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張某以自己不知情以及分居期間各自賺錢各自用,、沒有用于夫妻共同開支為由否認存在夫妻共同債務。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認為,,劉某提出13000元系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據(jù)不足,沒有認定該13000元系夫妻共同債務,。劉某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某提交的借據(jù)系原件,,且附有借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張某沒有提出反證予以推翻,,故二審法院認定該三張借據(jù)的效力,,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劉某和張某各承擔6500元償還義務,。
【審理】
劉某當庭提交了自己向他人借款的借據(jù)原件以及借款人身份證復印件,,主張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一審法院,、二審法院作出完全不同的認定,,根本原因在于認定的標準存在分歧:二審法院沒有考慮婚姻家庭關系的特殊性,而是以一般借貸糾紛的證據(jù)認定標準進行認定,,在一般的小額借貸糾紛中,,只要原告提交了借據(jù)原件,原則上就認定債務關系成立,,而劉某提交了借據(jù)原件,,所以二審法院就應當認定債務關系存在。而一審法院沒有采取一般借貸糾紛的證據(jù)認定標準,,而是考慮了婚姻家庭糾紛的特殊性,,考慮到張某對這一債務的產生不知情,且債務形成的時間在劉某與張某分居期間,,劉某并沒有舉證證明該13000元債務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故以證據(jù)不足為由沒有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于認定標準的不同,,從而導致了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對該13000元債務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出現(xiàn)了兩種完全不同的意見。類似的現(xiàn)象,,在司法實踐中比較普遍地存在著,。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在離婚案件中,采取兩步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比較科學:第一步,,確認對外借貸關系是否真實存在;第二步,,確認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一筆債務只有經(jīng)得起這兩步檢驗,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清償,。
(一)如何確認借貸關系確實存在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對于借貸關系的存在,,夫妻雙方不表異議,,則可以直接予以認定,。如果夫妻雙方對于借貸關系是否存在有較大的爭議,,對于夫妻任何一方提交的證據(jù),如果人民法院簡單地以一般借貸糾紛的債務認定標準予以認定債務,,那是不適當?shù)?。但是,如果債務人向人民法院主張某一債務系離婚當事人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借,,要求夫妻共同償還,,那么,人民法院以一般借貸糾紛的債務認定標準認定債務的真實存在,,那是合適的,。但是這一真實存在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超越了一般借貸關系的范圍,,應當根據(jù)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二)如何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在確認對外借貸關系真實存在的基礎上,再確認該借貸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但是在具體實踐中,這一規(guī)定在具體操作上存在較大的模糊性,。根據(jù)立法精神和實踐經(jīng)驗,,從兩個方面去分析比較可行。首先,,對于借貸關系,,夫妻之間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借貸是夫妻共同商議所為,,則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借貸是夫妻一方意思表示所為,,則需要進一步考慮。其次,,看借貸關系的發(fā)生,,夫妻之間是否共同享有債務利益,。如果借貸關系的發(fā)生對夫妻有共同的債務利益,則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沒有夫妻共同的債務利益,,則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追問:對兩種不同認定標準的評析
(一)以二審法院的標準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可能面臨的問題。
二審法院以劉某提交的借據(jù)系原件,,且附有借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張某沒有提出反證予以推翻為由,認定該三張借據(jù)的效力,,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里就存在這樣一個問題,借據(jù)本身是劉某向李某借錢所寫,,按照一般的常理,,借據(jù)應該在李某手里,現(xiàn)劉某向法庭提交借據(jù)原件,,李某實際上就失去了對借據(jù)的控制,,且案件審理以后借據(jù)一直就留在案卷中,李某也沒有出庭作證,,那么,,這種債務的真實性究竟有多大呢?如果僅憑借據(jù)系原件就認定其具有真實性的話,那么,,劉某可以寫無數(shù)張借據(jù)證明自己向他人借款,,因為這一借據(jù)根本沒有交給借據(jù)上所列的借款人,劉某根本沒有任何風險,。很顯然,,在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向法庭提交解決擬證明自己向他人借款,,要求另一方承擔一半的債務清償責任,,這是十分荒唐的,違背了基本的常識,。
(二)一審法院簡單地以證據(jù)不足為由不予認定在法律上可行,,但是在實踐中沒有盡到查明客觀事實的責任。
如果嚴格地從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來看,,一審法院以證據(jù)不足為由不予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正確的,。但是,這一債務是否真實存在呢?還是真?zhèn)尾幻?。如果法庭希望還原客觀事實真相,,還需要充分行使釋明權,提示當事人補充證據(jù)。但是就本案而言,,實際上,,證據(jù)是否補充已經(jīng)沒有多大意義,因為劉某與張某分居以后形成的債務,,雙方在此期間沒有發(fā)生重大疾病,,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就算該債務真實存在,,也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網(wǎng)友咨詢: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雙方離婚時,女方發(fā)現(xiàn)男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寫欠條向他人借錢,, 女方并不知情,,現(xiàn)債權人要求女方償還欠條上的一半數(shù)額,請問女方應該怎么辦?債權人是男方的父母,,女方認為男方是為了離婚后多分財產提前的財產轉移,。
婚姻幫律師解答:
首先,,看其欠條是否是后來補的,,如果是,那么是偽造證據(jù),,無效,。其次,如果是借款時打的欠條,,看是否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如果是,那么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最后,,對你較有利的是,該欠條并無你簽字,,你可以否認該筆債務,。
小編結語: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有了更清楚的認識,。希望婚姻幫的這篇文章對您能有所幫助,。更多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提供專業(yè),、貼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