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夫妻財產的表現形式日趨多樣化,。人們對財產的認識不再只停留在房、地,、現金等這些有形的財產上,,而是越來越關注一些代表著一定價值的無形財產。現實生活中,,屢屢見諸報端的富翁離婚案更是將此類財產的分割問題推到法律的前臺,。但是,由于這些財產形式本身的特殊以及實際生活的復雜性,,使得對這些財產的分割在現實中遇到了不小的挑戰(zhàn),。股權這種財產形式的分割就是這些挑戰(zhàn)中的一個典型例子,。
【基本案情】離婚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王宏與張丹于1999年結婚。2003年,,王宏用兩人婚后的積蓄以其個人名義與朋友孫某等五人合資注冊了藍天服裝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公司經營狀況很好,,利潤可觀。2006年8月,,張丹以感情不和為由向王宏提出離婚,并要求對以王宏名義持有的藍天服裝有限責任公司30%的股權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要求將該30%股權的一半分割到自己名下,使自己也成為公司股東,。王宏表示不同意,認為公司是以自己的名義與朋友創(chuàng)立的,,張丹從未參與過公司的經營,且現在兩人感情不和要離婚,,如果張丹成為公司股東參與經營,容易在公司內部產生分歧,,對公司發(fā)展不利,。公司股東孫某等也不同意張丹加入公司。
婚姻幫律師解答: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權,,應當在充分考慮法人財產權,、經營權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guī)定,,從企業(yè)的長遠發(fā)展出發(fā),,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實事求是,、科學合理地處理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豆痉ā返?2條第2款規(guī)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第1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的,,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該解釋既考慮了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又兼顧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在保護夫妻共同財產權的同時,又使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在對股權的處理上,,采取了靈活多樣的方式,平衡了各方面的利益,,有利于涉及公司股權的離婚財產糾紛得到公平,、合理的解決。
具體到本案,,首先可以明確在王宏名下的公司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丹有權依婚姻法的規(guī)定要求分割;但從保護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出發(fā),,該股權的分割又應符合《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關于分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的特別規(guī)定,。本案因孫某等其他股東均不同意張丹加入公司,張丹即不具備成為公司股東的條件,,只能由王宏給予張丹相應股權相當的經濟補償,。
【相關知識】:離婚時,公司股權應該如何分割,?
1,、股權屬個人財產,只分收益不分股權
屬于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是指用個人婚前財產或者婚后約定歸個人所有的財產投資的股權,。這部分股權本身屬于個人財產,,但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由此產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潤分紅,,股價上漲拋售增值的部分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例如,,男甲方與女方乙2006年辦理結婚登記,甲2004年出資30萬入股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占股比例為50%,。這50%的股權便是甲男的個人財產,但最近二年以來,,該公司的凈利潤分別為30萬(2007年),、40萬(2008年),那么甲由此獲得的股權收益15萬,、20萬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均分。
2,、股權屬夫妻共同財產,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小編結語:離婚財產分割,涉及到公司的,,處理較為復雜,, 需要公司、企業(yè)財產分割時努力搜集證據,,做好前期準備,,以防離婚時對自己不利。更多離婚股權分割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