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債務的內涵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含義,,有學者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履行法定撫養(yǎng)義務所負債務,。”也有的學者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生產,、經營所欠的債務,。”還有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筆者認為,,所謂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而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即主要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動以及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相對的是夫妻個人債務,是指配偶一方與共同生活無關或者依法約定為個人所負擔的債務,。由此可見,,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共同意思表示以及所舉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核心。如果夫妻合意共同舉債,,或者盡管夫妻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fā)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
1.時間特征,。夫妻共同債務必須發(fā)生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即從夫妻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雙方離婚之日止的期間之內,。
2.行為特征,。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債務和經營性債務兩大類,。生活性債務主要是夫妻雙方為了維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體內容包括共同生活、養(yǎng)育子女,、贍養(yǎng)老人等,;經營性債務是夫妻雙方從事的為了增值共同財產的經營性活動形成的債務。
3.債務的性質,。由于夫妻財產關系除非有特別約外定,,是一種共同共有關系,從而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為連帶債務,,夫妻雙方任何一方都負有對共同債務的全部給付義務,,夫妻一方給付后有向另一方追償的權利,。
4.在效力上的特征,。夫妻共同債務是相對于夫妻雙方之外的債權人而言的,是一種外部責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對其全部共同債務的給付義務,,而不區(qū)分夫妻雙方之間的債務責任。
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現狀
(一)立法規(guī)范
《婚姻法》第41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痘橐龇ā方忉專ǘ┑?3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姻法》解釋(二)第 24 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 19 條第3 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婚姻法》第41條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采“共同生活標準”,,更符合婚姻本質,;而《婚姻法》解釋二第 24 條則采“身份標準”,只有在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約定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下,,方才認定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更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
(二)存在的不足
1.過度保護債權人利益
從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與債權人形成約定之債時,,債權人信賴的是舉債方的信用和償還能力,他所依賴的是借貸方的隱性擔保即舉債方的個人全部財產,。因此,,債務清償時用舉債方的個人全部財產清償,已經充分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但是,,我國一般將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對該類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不僅要求用舉債方的個人全部財產清償,,而且還要求用舉債方配偶的全部財產清償。這種清償制度,,在債權人對舉債方的清償能力的期待值沒有受到損害的情況下,,無異于讓債權人享受額外的受益?!痘橐龇ā方忉專ǘ┑?4條的規(guī)定,,讓夫妻之間非舉債方承擔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實際上將債務的擔保延伸到舉債方的配偶的個人財產上,,對債權人債權的保護范圍超過了債權人對舉債人清償能力的合理期待,,嚴重損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2.擴大了家事代理權的范圍
《婚姻法》解釋(二)第 24 條規(guī)定的處理方法是“夫妻共同債務推定原則”,,即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所負的債務首先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意味著舉債方可以代理其配偶對外舉債,另夫妻之間非舉債方能夠舉證證明存在但書條款規(guī)定的情形的可能性極小,,這無疑是加大了非舉債方的舉證責任,,擴大夫妻之間家事代理事務的范圍,體現在以下三種情形:第一,,夫妻之間非舉債方對舉債方的舉債毫不知情,,且沒有分享債務帶來的物質利益,;第二,夫妻一方企圖侵占對方財產,,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第三,夫妻一方因違法行為所欠債務,。對前一種情形,,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 條的規(guī)定可以得知,不知情和沒有分享利益并不能成為否認夫妻共同債務的正當理由,。對第二種情形,,夫妻之間非舉債方需舉證證明借貸關系是虛假的,其舉證難度很大,。對第三種情形,,一方因違法行為所負債務推定為共同債務,因賦予了一方過大的家事代理權,,極易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
3.否定了夫妻的獨立人格
《婚姻法》第13條規(guī)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對夫妻關系主體地位的確立,。即夫妻雙方在其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享有獨立的人格,可以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并獨立的對自己的行為結果負責。我國《婚姻法》肯定了夫妻別體主義,,即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中處于平等地位,,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負擔平等的義務,。但男女平等主要體現在男女人格上的獨立和地位上的平等。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認定原則是“共同債務推定”和但書條款,,沒有在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和債權人的債權之間找到衡平點,。
網友咨詢:夫妻共同債務問題
我和她結婚后買了房子,錢是我父母出的,,40萬,,我(丈夫)以我個人名義給我爸打了一張欠條,上面寫明了是買房子借錢,,買了房子后房子由我和她一起還貸款,,一起住,請問要是離婚,,這40萬屬于我和她的共同債務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如果房產不屬于共有房產,,你當初也是為了證明房產為你個人所有,,那么有關房產的債務就有你個人承當!如果為夫妻共有房產,有夫妻共同承擔,,她如果能證明,,她的經濟收入進行了必要的家庭開支,而你的收入一直在還房款,,那么在房產分配上要有她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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