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林某(女)與被告胡某(男)于2004年10月結婚,,2006年7月生一子胡某某。雙方在2009年9月協議離婚,,協議約定:胡某某由被告撫養(yǎng),,原、被告共同承擔胡某某的教育費和醫(yī)療費;雙方共有私房兩層歸被告所有,,被告給付原告折價款80000元;其余財產平均分配,。離婚后,被告于2011年1 與楊某結婚;而原告林某一直未婚,。2012年2月份,,原告林某以被告胡某再婚后不利于胡某某成長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yǎng)關系,2012年4月份法院判決胡某某由原告林某撫養(yǎng)。2013年3月份,,原告林某以在2009年離婚協議分割共同財產時,,由于胡某某由被告撫養(yǎng),原告在分割財產時考慮這一因素,,對共同財產中的房產只分得了一小部分,,現撫養(yǎng)關系已發(fā)生了變更,導致推翻了原離婚協議的內容,,故原告也就不應再按基于特定情形下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方式獲得離婚財產中的少部分,,而應獲得當時夫妻共同財產中房產及汽車的一半份額,故訴至法院要求分得共同財產,。被告胡某認為原,、被告離婚協議已對共同財產作了分割,并已實際履行完畢,,原告在未提出變更或撤銷原協議的情況下,,請求重新分割沒有法律依據;況且雙方在訂立離婚協議時,被告對原告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撫養(yǎng)關系的變更與已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沒有必然聯系,不影響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兩者互為獨立,,且財產分割協議已履行完畢。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分歧】
對于撫養(yǎng)關系的變更能否導致離婚協議中財產的重新分割,,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部分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如果合同是基于特定的事實而訂立,,當特定事實發(fā)生了變化,就應當允許當事人雙方提出變更或撤消合同,,即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本案中,孩子的撫養(yǎng)關系發(fā)生了變化,,也就致使原告同意協議中明顯不公平分割財產的特定事實的基礎已發(fā)生了變化,,如再按以前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情況,對原告來說顯失公平,,況且從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利益出發(fā),也應對財產進行重新分割,。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以撫養(yǎng)關系發(fā)生變更,導致推翻了原離婚協議的內容的說法無法律依據,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析】
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變更并不必然影響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等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fā)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原,、被告在協議離婚時,,將大部分財產分割給被告,原告無證據證明被告多得財產,,是由于被告撫養(yǎng)孩子而多得,,或證明雙方有變更胡某某撫養(yǎng)關系則應重新分割共同財產的約定,原告亦無證據證明其少分財產被告存在欺詐,、脅迫,,致離婚協議內容部分或全部無效的情形。
二,、離婚中的財產處置協議,,其成立、生效,、撤銷,、變更不應完全適用合同法規(guī)定的原則
因為婚姻關系的本質是一種身份關系,這種特定身份關系伴隨著法定的財產關系,,這種法定的財產關系卻是允許婚姻關系當事人通過約定來加以改變的,,但這類協議有其自身的特點,與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不同之處,,這在《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中亦得到了體現,,該款將涉及“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 排除在其適用范圍之內,。由于離婚的男女雙方畢竟與對方有過夫妻名分,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可能還育有子女,,因此,,在訂立關于分割共同財產的協議時,除了純粹的利益考慮外,,常常會難以避免地摻雜一些感情因素,。一方在感情支配下,可能答應將夫妻共同財產的大部分給予對方,。衡量這類協議是否公平,,不能像對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樣,以等價有償作為唯一的標準,。故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不宜輕易認定協議顯失公平而支持當事人撤銷或者變更協議的主張。本案中,,原告在協議離婚時確實少分了財產,,但這除了因被告撫養(yǎng)孩子外,原告也可能是因為其他原因,,而自愿將財產多分給被告進行補償的,。因此,盡管原告在協議離婚時確實少分了財產,,但不能就此認定協議顯失公平或根據合同法的情勢變更原則而支持其變更協議的主張,。
綜上,本案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網友咨詢:
我與魏某于2004年結婚,,2006年生一子魏小某。雙方在2009年協議離婚,,協議約定:魏小某由魏某撫養(yǎng);雙方共有私房兩層歸魏某所有,,魏某給付我折價款8萬元;其余財產平均分配。離婚后,,魏某于2011年與楊某結婚,,而我一直未婚。2012年2月份,,我以魏某再婚后不利于魏小某成長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yǎng)關系,,2012年4月份法院最終判決魏小某由我撫養(yǎng)。
在2009年離婚協議分割共同財產時,,由于魏小某由魏某撫養(yǎng),,我在分割財產時考慮這一因素,對共同財產中的房產只分得了一小部分,,現撫養(yǎng)關系已發(fā)生了變更,。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婚姻幫律師解答:
劉女士以撫養(yǎng)關系發(fā)生變更,,導致推翻了原離婚協議的內容的說法無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一,、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變更并不必然影響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等內容?!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fā)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劉某、魏某在協議離婚時,,將大部分財產分割給魏某,,劉某無證據證明魏某多得財產,是由于魏某撫養(yǎng)孩子而多得,,或證明雙方有變更魏小某撫養(yǎng)關系則應重新分割共同財產的約定,,劉某亦無證據證明其少分財產魏某存在欺詐、脅迫,,致離婚協議內容部分或全部無效的情形,。
二、離婚中的財產處置協議,,其成立,、生效、撤銷,、變更不應完全適用合同法規(guī)定的原則,。由于離婚的男女雙方畢竟與對方有過夫妻名分,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可能還育有子女,,因此,在訂立關于分割共同財產的協議時,,除了純粹的利益考慮外,,常常會難以避免地摻雜一些感情因素。一方在感情支配下,,可能答應將夫妻共同財產的大部分給予對方,。衡量這類協議是否公平,不能像對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樣,,以等價有償作為唯一的標準,。故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不宜輕易認定協議顯失公平而支持當事人撤銷或者變更協議的主張。本案中,,劉某在協議離婚時確實少分了財產,,但這除了因魏某撫養(yǎng)孩子外,劉某也可能是因為其他原因,,而自愿將財產多分給魏某進行補償的,。因此,盡管劉某在協議離婚時確實少分了財產,,但不能就此認定協議顯失公平或根據合同法的情勢變更原則而支持其變更協議的主張,。
小編結語:通過上文的介紹可以看出,因為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而對財產分割協議提出異議的,,一般是不會得到支持的,。關于變更子女撫養(yǎng)權后是否需要重新分割財產的問題就介紹到這里,希望婚姻幫的這篇文章對您能有所幫助,。更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提供專業(yè),、貼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