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銷婚姻判決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1條的規(guī)定,對于可撤銷婚姻只規(guī)定了一種情形:
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其中,對該條中的“脅迫”一詞,,如何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釋中,將“脅迫”定義為: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guī)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guī)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guī)定,。
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guī)定與無效婚姻發(fā)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二,、撤銷婚姻的流程是怎樣的?
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
申請人須在原婚姻登記處辦理申請手續(xù)。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1、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當事人提供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2、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的程序
小編結語:實際上法律關于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規(guī)定了受脅迫結婚這一種,。在此呼吁受脅迫結婚的被害人不要耽誤了時間,要盡快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起訴申請撤銷婚姻,,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