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銷婚姻的種類?
依照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第11條的規(guī)定,對于可撤銷婚姻只規(guī)定了一種情形:
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其中,對該條中的“脅迫”一詞,,如何理解,,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釋中,將“脅迫”定義為: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chǎn)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根據(jù)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guī)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guī)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guī)定,。
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guī)定與無效婚姻發(fā)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二,、隱瞞乙肝病情,婚姻是否可撤銷?
【案情簡介】
陸先生與方小姐因相親結識,熱戀一個月后閃婚,。雙方婚前未做婚檢,,結婚后半年,方小姐偶然發(fā)現(xiàn)陸先生曾經(jīng)的體檢報告,,報告上清晰的診斷出陸先生患有乙型肝炎,。方小姐震怒,堅持要求離婚,。
【律師評析】
陸先生與方小姐的婚姻效力如何?乙型肝炎是否屬于法定禁止結婚的情形?
陸先生與方小姐的婚姻是否有效取決于陸先生罹患的乙型肝炎病癥是否屬于法定禁止結婚的情形,,如果屬于,則該婚姻關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屬于法定禁止結婚的情形,,則雙方成立合法婚姻關系,。
根據(jù)《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關于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我國現(xiàn)行法律僅作出原則性規(guī)定,,并無詳盡列舉及區(qū)分,。其主要依據(jù)在于《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guī)定,,婚前醫(y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該法第三十八條對這三種疾病的范圍作了限定:1,、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guī)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y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2,、嚴重傳染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xiàn)風險高,,醫(y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由此可知,,乙型肝炎不會對夫妻關系造成實質影響,也不屬于法定禁止結婚的情形。由于《婚姻法》及相關法律并未規(guī)定結婚必須進行婚前檢查,,因此未做婚檢不存在法律責任,,僅有道德上的義務。故陸先生與方小姐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其雙方之間成立合法的婚姻關系,。
本案中,陸先生的行為僅系隱瞞病情,,并未采取暴力脅迫的方式要求方小姐結婚,,方小姐是出于自愿與其締結婚姻關系的,因此不屬于“可撤銷婚姻”,,故如果方小姐欲解除婚姻關系,,只能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方式進行。
網(wǎng)友咨詢:半年前在家人逼迫下與男友領證了,。這樣的婚姻可以作為可撤銷婚姻嗎?還是只能離婚?
婚姻幫律師解答:
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但你這個很難被認定為受脅迫,,可以按正常的離婚訴訟處理。
小編結語: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guī)定與無效婚姻發(fā)生的后果是相同的。希望本文中關于可撤銷婚姻的種類,,隱瞞病情婚姻是否可撤銷的知識對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幫助,。可撤銷婚姻的種類,,隱瞞病情婚姻是否可撤銷的相關知識就介紹到這里,,更多關于可撤銷婚姻的種類的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