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依照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第11條的規(guī)定,,對于可撤銷婚姻只規(guī)定了一種情形:
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其中,,對該條中的“脅迫”一詞,,如何理解,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釋中,,將“脅迫”定義為: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根據(jù)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guī)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guī)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guī)定,。
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guī)定與無效婚姻發(fā)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處理可撤銷婚姻的行政程序
即由婚姻登記機關宣布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概念的區(qū)別
可撤銷婚姻,是指已經成立的婚姻關系,,因欠缺結婚的真實意思,,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的婚姻。根據(jù)《婚姻法》第11條的規(guī)定,,可撤銷婚姻的事由僅限于脅迫,?!痘橐龇ㄋ痉ń忉?一)》第10條規(guī)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婚姻無效可分為當然無效和宣告無效,。當然無效是指存在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時,,當事人可自行主張無效,無需經過宣告確認程序,。宣告無效,,顧名思義就是婚姻需要經過宣告確認程序才產生自始無效的法律效力,。我國同大多數(shù)國家一樣采用宣告無效,也就是必須經法院裁決并宣告無效,,才發(fā)生無效的法律效力,。采用宣告無效方式,有利于國家對違法婚姻的監(jiān)管,,通過具體案件的裁決引導公民建立合法婚姻,。
網友咨詢:可撤銷婚姻就是接觸婚姻關系嗎?
婚姻法規(guī)定什么情況下可解除婚姻關系?
婚姻幫律師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小編結語:通過上文可知,,根據(jù)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guī)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及處理可撤銷婚姻的行政程序就介紹到這里,,更多可撤銷婚姻的相關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