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guī)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fā)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guī)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工傷賠償金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基本案情】
2001年王某與元某結婚,,結婚后王某在煤礦工作,月工資4500余元,。2009年,,王某因在煤礦受傷,被鑒定為七級傷殘,,獲得工傷賠償金22萬元,,這筆22萬元由王某妻子元某代為保管,部分用于了家庭生活開支,。2012年8月,,王某與元某因感情不和,元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與王某離婚,,并提出將22萬元工傷賠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王某則認為工傷賠償金是其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那么工傷賠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
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①一方的婚前財產;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此,,王某因工傷獲得的22萬元工傷賠償金是身體意外傷殘而獲得的賠償費,,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王某本人所有,,必須“??顚Yr”,他人不得截留,、分享,,王某妻子要求將22萬元列殘疾賠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的要求與法律相悖,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綜上所述,,工傷賠償金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小編結語:《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