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李某因父親患尿毒癥,,無力支付大量的醫(yī)療費用,無奈只好以“男方支付3萬元醫(yī)療費”為條件嫁給了素不相識的張某,?;楹螅驈埬承愿窆缕?、暴躁,,動輒以李某系其用錢買來的為由毆打李某。2009年10月,,李某以當初結婚違背自己的意愿,,違反婚姻自愿原則為由起訴,要求確認與張某的婚姻無效,。
【分歧】
“為了救治父母而答應嫁給他人”婚姻是否有效?
對此存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為了救治父母而答應嫁給他人”婚姻違反結婚自愿原則,也有違公序良俗的社會風尚,,當屬無效婚姻,。
第二種意見認為,婚姻是否有效當由法律規(guī)定,,只要結婚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便屬有效婚姻。“為了救治父母而答應嫁給他人”婚姻雖然違反結婚自愿原則,、有違公序良俗的社會風尚,,但不屬于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如果“為了救治父母而答應嫁給他人”婚姻的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該婚姻便是有效婚姻,。
第三種意見認為,“為了救治父母而答應嫁給他人”婚姻當事人往往因為某一客觀原因所迫而與他人結婚,如本案李某因為父親治病而嫁給張某,,存在“脅迫”的因素,,屬可撤銷婚姻。
【評析】
一,、無效婚姻的界定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
所謂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橐鍪悄信畠尚砸杂谰霉餐顬槟康牡慕Y合,,只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才是合法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則是違法的,無效的婚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申請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法律依據(jù)是《婚姻法》第十條,。說明通過申請法院確認無效婚姻的范圍僅限《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即重婚的;近親結婚的;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雖然我國《婚姻法》第五條也有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但在此“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并不是確認“婚姻效力”的法定條件,。當一方不自愿而且受到脅迫時,,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但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為了救治父母而答應嫁給他人”婚姻的性質,。“為了救治父母而答應嫁給他人”是指未婚女為換取錢財救治家人而允諾嫁與他人的行為,。從“為了救治父母而答應嫁給他人”的性質與特點來看,雖然男女雙方形式上自愿結婚,,但其實質是以婚姻作為買賣交易之標的,。女方往往迫于家人病重而又苦于無錢治病的情況下,自買其身,,在自己的婚姻前附加一個他人須贈與一定錢財?shù)那疤釛l件,,其目的是為親人治病,而非結婚,結婚只是女方為籌集錢財?shù)氖侄?。男方則出于花錢買媳婦之目的而贈與女方錢財,。“為了救治父母而答應嫁給他人”成立的婚姻是一種“我給你錢,你給我人”的買賣婚姻,,這與我國婚姻家庭的道德規(guī)范相悖,。
三、“為了救治父母而答應嫁給他人”婚姻的法律適用,。雖然“為了救治父母而答應嫁給他人”婚姻違反“結婚自愿”原則,,有違公序良俗的社會風尚,但筆者認為,,在判斷該婚姻是否有效的問題上,,應當遵從“婚姻無效的法定原則”,不宜確認“為了救治父母而答應嫁給他人”婚姻為無效婚姻,。理由是:
1,、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十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通過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僅限《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
2、根據(jù)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只要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而女方即便是內心不自愿,在這種情況下往往表現(xiàn)為順從的狀態(tài),,登記人員無法判斷其真實的內心想法,。因此,不能以“結婚非本意”為由主張婚姻無效,。
3,、“結婚證”作為確立雙方夫妻身份關系的有效證明具有公信力,只要持證者具備登記結婚的實質要件,,就應當認可“結婚證”記載的當事人夫妻關系的合法性,。
4、“為了救治父母而答應嫁給他人”婚姻雖然違反結婚自愿和公序良俗原則,,但這種婚姻確立后,,現(xiàn)實中也有成就美好婚姻、幸福家庭的實證,。如果把“為了救治父母而答應嫁給他人”婚姻歸為無效婚姻,,那么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這不利于社會的和諧和穩(wěn)定,。
5、“為了救治父母而答應嫁給他人”婚姻雖然不符合無效婚姻的法定條件,,但當事人往往因為某一客觀原因所迫而與他人結婚,,如該案李某因為父親治病而嫁給張某,存在“脅迫”的因素,,屬可撤銷婚姻,。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女方可在一年內行使除斥權,。如過除斥期間,,該婚姻即轉化為有效婚姻。
綜上,,“為了救治父母而答應嫁給他人”婚姻屬可撤銷婚姻,,在除斥期間,當事人可行使除斥權,。除斥期間屆滿,,“為了救治父母而答應嫁給他人”婚姻即為有效婚姻。該案李某可以“結婚非本人意愿,,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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