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的特征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qū)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qū)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
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qū)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事實婚姻可以自行解除嗎?
?事實婚姻的存在形式有兩種:一是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二是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針對這兩種情況,,對已經形成的事實婚姻要有限制,、有條件地予以承認。因此,,關于事實婚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別三種情況認定:
1. 凡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雖未辦結婚登記,,但長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種現實的,、穩(wěn)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的,,則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履行法定義務,,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許同時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應在對子女和財產問題作出妥善處理的條件下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予受理,,并做調解和好工作,經調解和好的,,則為其補辦結婚登記;若調解無效,,則登記離婚。如果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財產等問題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則應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離婚訴訟程序解決。按此種方式處理的事實婚姻,,原則上只針對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行之前的事實婚姻,。
2. 凡是男女雙方或一方不符合結婚條件,,或同居生活時間不長的,則認定為非法同居,,其婚姻關系無效,。這種無效是自始無效,當事人可以自行解除,,有關部門亦可強制其解除,。
3. 自行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如果發(fā)生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債務、兒童和無過錯一方的利益出發(fā),,依照《婚姻法》關于離婚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解釋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處理》。
網友咨詢:想解除事實婚姻需要走那些程序呢,?
我哥哥他是94年以前結婚,,育有一女,當時由于年齡沒有達到結婚,,所以沒有結婚證,,現在他們感情破裂,但是去民政局沒有檔案,,沒有結婚證,,所以辦不了結婚,請問像他這樣怎么才可以解除事實婚姻,,是不是需要去法院解除呢,?
婚姻幫律師解答:
首先你哥94年前結婚在法律上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因未在民政局辦證,,要解除這樁婚姻只能向法院起訴,。至于具體程序可當面咨詢。
小編結語: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事實婚姻的存在形式有兩種:一是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二是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針對這兩種情況,,對已經形成的事實婚姻要有限制、有條件地予以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