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7年起,,陳某與女子趙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一直未領結婚證,2003年6月份,,趙某離家出走后就再無音訊,。2016年3月,陳某與另一女子李某到婚姻登記中心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中心工作人員告訴陳某其戶口簿上注明的是“已婚”,,不能再登記結婚,必須先離婚,,否則會構成重婚,。于是陳某到法院起訴離婚,請求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評析】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規(guī)定,,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法院會區(qū)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本案中陳某與女子趙某未領結婚證,,并從1997年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既不屬于合法的婚姻關系也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條件,,現(xiàn)趙某下落不明,,陳某無法與其補辦結婚登記,因此陳某與趙某之間只屬于同居關系,。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陳某可以去公安局的戶籍管理中心申請變更登記婚姻情況,否則會陷入結不了婚也離不了婚的尷尬局面,。
小編結語:隨著社會觀念的轉變,,社會上越來越多的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卻因主觀或客觀原因未登記結婚,?!痘橐龅怯浌芾項l例》生效后,我國在婚姻制度上便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系,,我國現(xiàn)行婚姻登記制度側重對合法登記婚姻的保護,。因此,未領結婚證的“婚姻”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包括雙方的財產,、子女撫養(yǎng)等權利義務都會因為沒有那一張證而產生很多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