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的法定條件為:
(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對另一方的強迫或任何第三人的干涉;
(2)均達到法定年齡;
(3)均為無配偶,,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4)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結婚的禁止條件為第七條: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領結婚證需要帶的材料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nèi)申請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nèi)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
①本人戶籍證明;②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yè),、企業(yè)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yè),、工作性質(zhì),、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僑民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②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國人居留證》;③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yè)、企業(yè)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yè),、工作性質(zhì)、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3)外國人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②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fā)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③經(jīng)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小編總結:民政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nèi)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