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張某起訴與其妻李某離婚,,經法庭調解,,雙方自愿離婚,,婚后8萬元存款全歸李某所有。離婚后,,張某與李某仍在張某婚前買的—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8月倆人又復婚,復婚后僅兩個月,,張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訴離婚,。
「審判」
審理中,針對8萬元存款分割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與李某離婚后僅幾個月又復婚,,且倆人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該存款應屬復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張某有權分得存款—半4萬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與李某2003年1月離婚時8萬元存款即掃李某所有,盡管倆人離婚后僅幾個月又復復婚,,該存款已屬李某婚前個人財產,,張某已無權分得該存款一半4萬元。
「評析」
盡管張某與李某離婚后僅幾個月又復婚了,,配偶也沒有變化,,但從法律上看,這8萬元存款即從2003年1月離婚時所有權因調解離婚已轉移給李某所有,,成為李某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后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后仍歸—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明確規(guī)定:“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張某與李某雖然離婚后僅幾個月又復了婚,,且倆人仍住在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復婚以后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沒有將這8萬元存款約定為共同財產、因此,,張某無權分得該存款一半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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