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張某起訴與其妻李某離婚,經(jīng)法庭調(diào)解,,雙方自愿離婚,,婚后8萬元存款全歸李某所有。離婚后,,張某與李某仍在張某婚前買的—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8月倆人又復婚,復婚后僅兩個月,,張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訴離婚,。
「審判」
審理中,,針對8萬元存款分割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與李某離婚后僅幾個月又復婚,且倆人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該存款應屬復婚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張某有權(quán)分得存款—半4萬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與李某2003年1月離婚時8萬元存款即掃李某所有,,盡管倆人離婚后僅幾個月又復復婚,該存款已屬李某婚前個人財產(chǎn),,張某已無權(quán)分得該存款一半4萬元,。
「評析」
盡管張某與李某離婚后僅幾個月又復婚了,配偶也沒有變化,,但從法律上看,,這8萬元存款即從2003年1月離婚時所有權(quán)因調(diào)解離婚已轉(zhuǎn)移給李某所有,成為李某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根據(jù)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婚后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離婚后仍歸—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明確規(guī)定:“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zhuǎn)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張某與李某雖然離婚后僅幾個月又復了婚,且倆人仍住在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復婚以后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沒有將這8萬元存款約定為共同財產(chǎn),、因此,張某無權(quán)分得該存款一半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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