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婚姻關系與事實婚姻的區(qū)別:
第一,二者的基本性質不同,。
準婚姻關系和事實婚姻雖然都是兩性結合的一種形式,,但是,,準婚姻關系的性質是亞婚姻的事實狀態(tài),不是婚姻形式,。而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盡管存在形式要件上的欠缺,但是具備婚姻關系的實質性要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婚姻關系,。
第二,二者的當事人合意的內容不同,。
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雙方都有兩性結合的合意,,但是合意的內容不同。準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是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并不具有結為夫妻的合意,。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之間具有結婚的合意,,彼此愿意永久地成為夫妻,以夫妻的身份共同生活,。
第三,,二者對外公示的內容不同。
準婚姻關系是公開的兩性結合關系,,而不是秘密姘居,,因此對外也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但公示的內容不是夫妻關系,,不是配偶,,而僅僅是異性的同居者。而事實婚姻對外的公示內容是雙方結為配偶,,而不是一般的兩性同居,,因此具有原則的區(qū)別。
第四,,二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同,。
在準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不發(fā)生權利義務關系,,不產生親屬的身份,,法律關于夫妻權利義務關系的一切規(guī)定都不適用,雙方當事人不是配偶,,均不享有配偶權,。而事實婚姻的雙方當事人發(fā)生配偶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定的身份是配偶,享有配偶權,,法律關于夫妻的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都適用于事實婚姻的當事人,。
第五,二者的財產關系內容不同,。
準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在財產上究竟采用何種體制,在于他們之間的合意,,如果采用共有制,,則為共有制,如果采用分別財產制,,則為分別財產制,,如果沒有約定,則為分別所有,,并非必然產生共有制,。而事實婚姻的財產制適用關于婚姻財產關系的規(guī)定,如果沒有約定,,則為共同共有,,為婚后所得共有制。
第六,,二者的結果不同,。
一般來講,準婚姻關系和事實婚姻的界限可以從結果來論斷:如果準婚姻關系沒有生育子女,,可以不視為事實婚姻,;如果準婚姻關系生育了子女,可以視為事實婚姻,。換句話說,,準婚姻的“準”字,就是因為還沒有生育子女,。
關于事實婚姻的知識拓展:
1,、實婚姻的定義: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guī)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2、婚姻的成因:
(1)傳統(tǒng)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xù),。
(2)婚姻登記不方便,。根據(jù)《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于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qū),,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xiàn)。
(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戶口遷移保證金等。
(5)法制宣傳不夠,。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jiān)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tài),。
小編結語:通過上文可知,,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雙方都有兩性結合的合意,但是合意的內容不同,。準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是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并不具有結為夫妻的合意,。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之間具有結婚的合意,彼此愿意永久地成為夫妻,,以夫妻的身份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