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李明的妻子回家提出要離婚,,李明想不明白為什么,。“我和她說別離,,孩子還小,離婚對孩子不好,。”李明說,,兩人沒說幾句就吵了起來,妻子堅持要離婚,,他就懷疑妻子變心,,背叛了自己,一時沖動就在床上掐住了妻子脖子,,還捂住了妻子的嘴,。其間,妻子從床上掉下去,,他又撲過去掐,。
“我就想著一起死了得了,又一想還有小孩呢,,就算了,。”李明說,他松手后,,妻子已經(jīng)臉色青紫,。李明趕緊到外面求救,隨后妻子被送到醫(yī)院搶救。經(jīng)鑒定,,李明的妻子身體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李明后被抓獲。
律師分析:
婚姻家庭是構(gòu)成社會關系最小的單位,,也是關系每個人最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律關系,,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就是指婚姻關系的特殊性——情感的主導性導致的權(quán)利義務很難以固定標準來衡量,。
1,、準予離婚的理由
案例中的夫妻本來有一個完美的家庭,但是因為夫妻兩地分居,,一方遂提出離婚,。在離婚率居高不下的現(xiàn)代生活,因兩地分居導致感情破裂者越來越多,。在這些離婚糾紛中,,不乏有一方主動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雙方對是否離婚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
在雙方無法就離婚達成一致時,需要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離婚,。此時,,需要法官從法律層面認定雙方是否符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標準。依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調(diào)解無效,,可以準予離婚的情況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條文的中各項認定標準和認定范圍進行了細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另外新增一類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fā)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法院調(diào)解無效的可以判決離婚,。
除了前述法院可以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形外,一般一方提起離婚另一方經(jīng)調(diào)解不同意離婚的,,法官將結(jié)合案件具體事實進行認定,,當然了基于“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傳統(tǒng)理念,,法院在是否判決離婚的問題上還是相當謹慎的,,如無特別事項,對方當事人又堅決不離婚的,,一方想要離婚在實踐中還是有難度的,。
2、審判實踐對于“外遇”的證明
關于案例中,,李明懷疑妻子有變心從而做出過激的行為,,外遇這個誘因也是離婚案件中越來越多存在的情形,但在法庭上,,證明一方有外遇也是相當困難的,,根據(jù)筆者的經(jīng)驗,在證明對方有外遇的這一情節(jié),,當事人可以考慮一下類型:
第一類,,迫使過錯方自認,,如婚外情突然曝光,,可以要求過錯方寫“保證書”、“道歉書”等固定事實;
第二類,,通過第三方認定對方出軌行為,,如涉及嫖娼的,搜集的警方的筆錄等,,工作單位為發(fā)現(xiàn)職工不正當關系的,,對職工作出的生活作風相關的處理;
第三類,過錯雙方的不正當行為,,如書信,、短信、郵件,,甚至是超出普通關系的動作如親吻,、擁抱等等。
第四類,最直接的證據(jù)——捉奸在床,,但是收集這類證據(jù)難度很大,,很可能因為涉及侵犯隱私,證據(jù)取得方式不合法而不被法院采納,。
3,、關于本案涉及的刑事問題
李明因為懷疑妻子,做出了掐脖子,,同時捂住妻子的嘴的行為,,從其方式上看,客觀上可以造成妻子死亡的嚴重后果,,且內(nèi)心亦考慮“一起死”,,故依照刑法,李明的行為已經(jīng)涉嫌故意殺人,,但同時,,李明在可能造成妻子死亡的情況下,考慮到子女,,而積極主動放棄了掐脖和捂嘴,,并及時呼救,挽救了妻子的生命,,在刑法上,,屬于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jié)果發(fā)生的中止犯罪情形,。依照刑法關于犯罪中止的規(guī)定,,李明的行為雖然已經(jīng)造成損害,但應當予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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