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家住江津區(qū)的李某于2013年12月起訴來院要求與妻子朱某離婚,經法院審理查明:李某,、朱某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間建立了夫妻感情,,只是偶有口角之爭,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不準二人離婚的判決,,該判決書于 2014年3月11日生效,。2014年10月15日李某再次訴訟來院要求與妻子朱某離婚。
李某訴稱,,其與朱某前后兩次分居,,其中一次分居是從2013年春節(jié)(公歷2013年2月中旬)至2013年12月,二人分居時間接近一年,,且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兩人繼續(xù)分居長達8個月,,加之這是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應當準許其與朱某離婚,。朱某則認為,,其和丈夫李某雖偶有爭吵,但夫妻感情尚好,。其經常關心李某的生活,,且李某于2013年7月外出打工時還承諾給在家休養(yǎng)身體的朱某每月500元的生活費。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判決二人不準離婚后李某在外打工,,兩人并非因感情破裂分居,。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規(guī)定了14種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其中第7條規(guī)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而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本案李某僅以其第二次起訴離婚,,且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兩人繼續(xù)分居長達8個月為由,而未提供其他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要求法院判決離婚是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網友咨詢:我起訴離婚,,和男方已經分居一年半
我起訴離婚了,和男方也分居了一年半了,,之前結婚生女兒一起三年,,開過一次庭了,雙方都沒有請律師,,男方要求我賠彩禮和金器共6萬,,我不同意,但是愿意出撫養(yǎng)費,,有沒有什么辦法可以盡快把離婚手續(xù)辦了,,法院沒有判,也沒反應了,,我現在該怎么做,?之前開庭男方要我賠彩禮錢和金器,最終沒有判決,,我該怎么辦,?
婚姻幫律師解答:
如果上次你起訴判決或撤訴后已經超過半年,你可以再次起訴,,這次你只要不撤訴,,法院會判決的。
小編結語: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例作為區(qū)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還有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