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因與孫某感情不和,,遂以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于2011年3月1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孫某離婚。同年5月2日法院判決未準許雙方離婚,。2012年11月27日,,原告李某以雙方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孫某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分歧】
對于能否受理原告的起訴,,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原告自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未與對方分居生活滿一年,不符合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條件,,對其請求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受理,,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后,可直接判決雙方離婚,。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司法實踐中,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為利于改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促進家庭的和睦,社會的穩(wěn)定,,對一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者一方?jīng)]有證據(jù)證實夫妻感情確已達到破裂程度的案件,,法院會作出不準許離婚的判決,以期雙方當事人審慎對待婚姻家庭問題,,能夠重新和好,。在上述情形下,一部分離婚案件當事人能夠彼此改正缺點,,加強交流和溝通,,增加夫妻感情密切程度,和好如初,。但也有部分當事人待該離婚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六個月后,,持有相關訴訟材料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對方離婚。本案即是如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guī)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diào)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diào)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nèi)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新情況,,如一方使用家庭暴力導致對方隨時有受到嚴重傷害的可能。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原告自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后,,再次持有相關訴訟材料訴至法院要求與對方離婚,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共例舉了14條來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條件,,其中第7條規(guī)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注:該內(nèi)容與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相抵觸,應屬于無效),,或者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那么,,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未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是否能適用上述規(guī)定呢?
筆者認為,,婚姻最本質(zhì)的因素和基礎應是夫妻間的感情,,夫妻共同生活是基于感情的必然要求,這也是婚姻關系的重要內(nèi)容,。如果雙方?jīng)]有了夫妻感情這一基礎,,繼續(xù)維護徒有虛名的婚姻關系,沒有實際意義,。自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雖然雙方分居生活未滿一年,,另一方當事人再次起訴與對方離婚,,也足以說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此情況下,如果調(diào)解無效,,法院應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如果僅是因為雙方分居生活未滿一年而不予受理或者延期至雙方分居生活滿一年后再予以受理,那是對司法解釋《意見》第七條一種機械,、教條性的理解與運用,,同時也違反了法律關于立案受理的規(guī)定。
小編結語:人的感情是無法用法律管制的,。作為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時,不能人為過多的限制離婚,,這樣導致的結果可能會降低當事人婚姻生活質(zhì)量,,會使其家庭生活潛伏著危機,使矛盾進一步激化,,甚至會釀成慘案,,這對于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一種折磨和痛苦。這對其子女的成長也會帶來消極影響,,亦會有損法院公信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