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父母同住,是“贍養(yǎng)”還是“啃老”,?
【案情簡介】多子女家庭的法定繼承案件中,,經常遇到一方主張其與父母同住,盡到了較多的贍養(yǎng)義務,,應當多分遺產,;而另一方卻認為父母除需以退休工資及積蓄支付自身日常支出外,還需負擔同住子女的日常生活費用,,所以,,與父母同住的子女實為“啃老”,不應多分遺產,。
【法律依據(jù)】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官提示】法定繼承案件中,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可以多分遺產,,應綜合被繼承人的身體狀況(如是否患有慢性病需要長期陪護),、同住子女有無經濟收入、其他子女對父母的探望情況等綜合予以認定,。值得注意的是,,對老人的贍養(yǎng)包括經濟扶助和精神撫慰,因此,,盡管與父母同住的子女在住房等方面受到了“額外的照顧”,,但不能就此認定其為“啃老”,除非屬于有勞動能力但拒絕勞動,、僅以老人的經濟資助作為生活來源的情況,。
二、父母購房時子女的出資行為是否影響房屋的產權歸屬,?
【案情簡介】父母在購買房改房時,,部分子女曾支付了部分購房款,。父母與出資子女并未就房屋產權歸屬作出明確約定。父母在世時,,該房屋一直由父母居住使用,。父母去世后,分割遺產時,,出資子女認為該房屋屬于其與父母的共同財產,,應當進行析產繼承,;未出資的子女則認為房屋為父母的共同財產,,出資子女所付購房款應視為對父母的贍養(yǎng)或與父母之間的債權債務。
【政策背景】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購公房,,是指城鎮(zhèn)職工根據(jù)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guī)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購買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優(yōu)惠政策,,公有住房的價格在標準價或成本價的基礎上還有工齡、職務或職稱方面的優(yōu)惠折扣,。
【法官提示】對于父母購房子女出資的情況,,父母與出資子女就房屋權屬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原則上子女的出資行為不足以變更房屋產權歸屬,所購得的房改房應為父母共同財產,,父母去世后作為父母的遺產,。對于出資子女的出資額,可以作為父母向其所負債務以遺產進行清償或在分割房屋份額時予以考慮,。
三,、各繼承人均主張繼承房產又無力支付補償時,遺產房屋的分割方式,?
【案情簡介】父母生前購買的房屋,,父母去世后作為遺產由多個子女按照法定繼承的處理。盡管各子女均希望由自己繼承所有遺產房屋,,但均無力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jù)】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法官提示】對于遺產房屋,,各繼承人可協(xié)商由一人繼承所有,,并就其他繼承人所應繼承的份額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補償;如各繼承人均無力支付補償,,可以通過明確各自繼承比例的方式就遺產房屋共有,。今后,各繼承人可通過出售遺產房屋,、分割售房款或出租遺產房屋,、分割房租等形式行使權利。
網友咨詢:法定繼承順序及遺產繼承咨詢
高某,,男,,58歲。年輕時與楊女戀愛生下一子(楊明),,后因故未能與楊女結婚,,楊女帶著兒子與他人結婚。高某與劉某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抱養(yǎng)一子高甲。高甲結婚后與父母分開居住,。2007年高某因車禍去世,,未留遺囑。家中有房屋一套價值48萬元,,財產10萬元,。高某的父親已去世,母親健在,,還有兩個妹妹,。高某去世后,劉某為高某的遺產繼承問題與其他人發(fā)生爭議,。 問:(1)結合所學知識,,分析本案中法定繼承中的第一法定順序人 (2)結合所學知識,分析高某的遺產繼承情況
婚姻幫律師解答:
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高某與楊某所生的兒子,、高某母親及高某的妻子及養(yǎng)子,。
小編結語: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購公房,,是指城鎮(zhèn)職工根據(jù)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guī)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購買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優(yōu)惠政策,,公有住房的價格在標準價或成本價的基礎上還有工齡、職務或職稱方面的優(yōu)惠折扣。關于法定繼承的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