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能登記結婚嗎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以《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未禁止精神病人結婚以及醫(yī)學上未明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為由,,堅持要求與精神病人登記結婚,,婚姻登記機關不知應不應該登記以及如何向當事人解釋。
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該規(guī)定明確了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的實質要件之一:男女雙方應具備對結婚的判斷能力和意思表達能力,。這實際上是一種能力的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能自主地,、正確地判斷婚姻的法律性質和結婚登記的法律意義,;二是能夠將與對方結婚的意思正確地表達出來,。由于婚姻登記機關根據(j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判斷其主觀上是否完全自愿,,故不能正確地表達結婚意愿的精神病人,不符合第五條規(guī)定的實質要件,。其次,,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結婚屬于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民事行為,,男女雙方必須具備充分的民事行為能力。故完全喪失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結婚,。至于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能否結婚的問題比較復雜,筆者認為,,從尊重,、保護精神病人權益角度考慮,如果當事人基本上能夠判斷結婚的法律意義并能正確表達意愿,,其監(jiān)護人亦同意的,,應準予結婚,反之則不應準許,。
二,、精神病人結婚有什么后果
對精神病的確認是一項專業(yè)性極強的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醫(yī)院或專門的司法鑒定機構完成,,鑒于婚姻登記機關審查能力和審查權限的局限,,不可避免的會出現(xiàn)因當事人隱瞞精神病真實情況,導致為精神狀態(tài)達不到要求的當事人辦理了婚姻登記的情況,。為了救濟受損害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系是婚姻登記行為的前提,,登記行為只是一種確認程序,。只要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履行了登記程序,審查了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該行政行為就不應存在違法之處,。而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導致的爭議本質上應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離婚無效,。否定了民事關系的效力自然就否定了登記行為的效力,如按照有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該婚姻的登記行為自然歸于無效,而不必通過專門程序予以撤銷,。因一方當事人精神不健全而辦理婚姻登記的,,其近親屬有權代為提起離婚無效之訴;人民法院判決宣告離婚無效的,,應當收繳雙方的離婚證書并將生效判決書副本寄送婚姻登記機關,。
網(wǎng)友咨詢:與精神病患者可以登記結婚嗎
你好,我是離婚的,但是沒有孩子,我現(xiàn)在的對象也是離婚的,并帶一個小孩.跟他談了半年后,我懷孕了,我們決定去登記.但是正在這時候,他精神病犯了.這時我才知道,因為以前他出過車禍,可能給他留下了后遺癥.但是我已經36歲了,以前治療過,這才好容易懷上了,又不想流掉,我想問一下我們可以去登記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婚姻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醫(y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現(xiàn)在主要依據(jù)的是《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相關規(guī)定如下:
第八條婚前醫(y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yī)學檢查,,醫(y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y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經婚前醫(y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fā)病期內的,,醫(yī)師應當提出醫(y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三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guī)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y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xiàn)風險高,,醫(y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概括起來,,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癥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癥和躁狂抑郁癥,。重癥智力低下者,,即癡呆癥。處于發(fā)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愈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小編結語:通過上文可知,,至于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能否結婚的問題比較復雜,,筆者認為,,從尊重,、保護精神病人權益角度考慮,如果當事人基本上能夠判斷結婚的法律意義并能正確表達意愿,,其監(jiān)護人亦同意的,,應準予結婚,反之則不應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