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目前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對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但是很多人對上述規(guī)定不是很明白,,下面先讓我們通過一則案例看看具體的內容,。
【案情回顧】
村民溫老大之妻于二輪土地承包前去世,,溫老大和兩個女兒共承包了三份承包地,兩個女兒分別于1998年和2004年出嫁,,戶口也于出嫁時遷出本村民小組,。2007年溫老大死亡,臨死前,,溫老大將土地交由其弟弟溫老二耕種?,F(xiàn)村民小組因為修建公路需要占地,要求溫老二交出溫老大及兩個女兒的土地,,主要用于補償其他被占地村民,。溫老大無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
【意見分歧】
對此案的處理存在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溫老大死亡后,,由于其兩個女兒外嫁,戶口早已遷出,,該農戶在村民小組沒有家庭成員,,該家庭已經不具有該村民小組承包經營主體資格,該戶承包經營的三份土地本應當全部收回,。但鑒于《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明確規(guī)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根據對外嫁女給予的特別保護規(guī)定,,兩個女兒的承包地不能收回,,但溫老大的那份承包地應當予以收回,。
第二種觀點認為,,溫老大兩個女兒的土地不能收回,,而溫老大的那份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由其女兒以繼承人的身份繼承,因此,,該戶的土地全部都不能收回。
第三種觀點認為,,溫老大的兩個出嫁兒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從出嫁時起到其父死亡前都依法予以保留,,溫老大死亡這一事件并不影響兩個出嫁女兒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因此,,溫老大這一農戶的承包經營主體資格仍然存在,。雖然此農戶目前沒有家庭成員的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但我國法律法規(guī)均無任何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與戶籍相聯(lián)系的規(guī)定,因此,,村民小組不能因為戶籍不在本村而取消該農戶承包經營主體資格,,也即該農戶的土地村民小組不能收回。
【以案說法】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思考:
(一)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特別保護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的頒布實施,無疑對有效解決農業(yè),、農村,、農民問題產生促進和規(guī)范作用,尤其肯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體制,,完善土地承包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權利,,使農民對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有更大的自主權,,這在中國歷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傳統(tǒng)的觀念在我國農村根深蒂固地存在著,,認為農村有女無兒戶父輩死亡,,女兒出嫁被視為“絕戶”,這是對婦女人格權利及地位的歧視,,是重男輕女封建思想的集中表現(xiàn),。農村土地承包法不僅沒有絲毫的性別歧視,還對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予以特殊保護,,充分顯示法的統(tǒng)一性和公正性,。
如果有相應的證據證明溫老大的兩個出嫁女兒在遷入地取得了承包地,或者遷入設區(qū)的市,,轉為非農業(yè)戶口的,,則溫老大的死亡導致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無任何家庭成員可以繼續(xù)享有,這種情況下,,村民小組可以收回該戶承包經營的土地,。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xù)承包。”該項規(guī)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對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繼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現(xiàn)有立法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
我們認為,,由于林地的投資較大,,見效周期較長,“四荒”地的先期投入更多,,風險更大,,明確繼承人在承包期的繼承權,對提高植被覆蓋率,,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農業(yè)生產條件,促進農民脫貧致富和農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最大限度地提高承包人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但耕地有其特殊的地位,,我國農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區(qū)經濟比較落后,耕地不僅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而且是農民最主要的生活來源,,其上承載了農民生存權的保障功能,因此,,需要審慎對待耕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
如果賦予公民對耕地承包的繼承權,會出現(xiàn)以下導致農村耕地承包合同履行失控,,日益減少的農村耕地變得更加緊張,,耕地承包合同失去原有的本質和意義,挫傷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等不利影響,。譬如繼承人系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戶,,如果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其享有的土地份額明顯多于其他村民,,有違公平原則,。再如繼承人系其他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如果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由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耕種,,出現(xiàn)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爭田奪地的混亂局面。這有違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收益權應當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享有的性質,,而且侵犯了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利益。
有人認為《物權法》明確把土地承包經營權規(guī)定為用益物權,,既然是物權,,那么作為財產權的用益物權可以繼承,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可以繼承的,。
其實,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種用益物權是農戶基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通過合同方式,、無償取得的一種財產權。因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嚴格限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享有,,這種財產權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因此,,它不具有可繼承性,。
因此,我國土地承包法對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未予支持,,而確定了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耕地承包經營權模式,。家庭成員對于土地承包權在性質上是財產的共有關系,,即用益物權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在,就不發(fā)生繼承的問題,,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xù)承包,。所謂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為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因為耕地不屬于該戶的私有財產,,其承包經營權不允許繼承,,該承包經營合同因“戶”這一主體消亡而終止,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另行發(fā)包,,或嚴格用于解決農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回耕地時應當將土地上的收益抵償給繼承人。
綜上所述,,對于本案的處理,,本文的觀點是:由于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保護的,為維護農村生產,、生活秩序的穩(wěn)定,,因此,村民小組不能強行收回土地,。
土地承包經營權究竟能否繼承,?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采取了兩種不同的規(guī)定,對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fā)包方收回承包地,。對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xù)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戶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物權,,根據《物權法》第2條規(guī)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锻恋毓芾矸ā返?條規(guī)定: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物權法》第47條也做出同樣規(guī)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系用益物權,,《物權法》第124條至134條對此有專門規(guī)定,該法第120條還規(guī)定:“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fā)利用資源的規(guī)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所謂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非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只能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不屬于繼承財產,。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guī)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繼承法》第4條規(guī)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guī)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xù)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從中看出,,林地由于承包周期長,可作為遺產繼承,其他耕地的收益應作為遺產繼承,。
或許有人提出,,如果承包經營權人死亡,其生前承包的土地怎么處理,。我認為,,在把收益權行使后,土地依法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者由集體經濟組織調整給他人承包,。這也避免符合條件的人無地可包和一人承包數(shù)份土地現(xiàn)象
婚姻幫律師分析:
我國農村實行的是家庭聯(lián)產承包經營方式,,承包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由縣政府向承包戶發(fā)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作為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憑證,。
在我國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延包30年的情況下,在家庭聯(lián)產承包(以戶為單位)內部,,有的家庭成員去世了,,在此情況下,其他家庭成員是否有繼承權?如果此家庭的所有成員都去世了,,此家庭最后一位成員的繼承人能否要求繼續(xù)土地承包經營權呢?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guī)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為什么法律在此處,只是規(guī)定了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而沒有規(guī)定一般家庭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呢?
婚姻幫律師認為,,我國農村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而不是以個人為單位的,。在第一種情況下,,戶內有的家庭成員去世,但戶內還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則此時不產生繼承問題,。因為此時該戶內還有其他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xù)經營至承包期滿,。
在第二種情況下,,戶內的家庭成員全部去世時,能不能發(fā)生繼承呢?能不能由最后一名去世的家庭成員的繼承人繼承經營至承包期滿呢?不能,。這主要是有兩個原因:
1,、如果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的話,則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繼承人就成為了承包地的經營權人,,有的是外村人,,有的是城市人口,,還有可能生活在國外。這樣就勢必造成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受了本集體組織成員的待遇,,而侵害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占有、使用,、收益,。在這一點上,與農村房屋的繼承是不一樣的,。
2,、農村一般家庭承包土地,種作農作物有季節(jié)性和短周期性,,不像林地的承包期長、收獲周轉期長的特點,。在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情況下,,可以在其死亡前將投資收回,終止承包合同不會損害其利益,。而林地則不同,,投入較大。
網友咨詢一,、農轉非居民可以繼承土地承包權嗎?
我的父母都是農業(yè)戶口,,并都于2008年去世,我本人今年58歲,,于1979年參加工作,,并同時把農業(yè)戶口轉成了小城鎮(zhèn)集體戶口,此后一直和父母居住在原來的村子里,,直至父母都去世,,并盡到了全部的贍養(yǎng)義務,父母去世時原來的土地承包合同還沒到期,,由于村委會一直沒有過問,,我就繼續(xù)在經營父母承包的土地,現(xiàn)在,,我想請問,,我本人有繼承父母承包的土地的經營權嗎?
補充一個問題:我雖然是非農業(yè)戶口,但是,,我和妻子兒子一直和我的父母生活在原來的村子里,,請問,我這種情況,,算不算這個村子里的成員,,有沒有繼續(xù)承包土地的權利?
婚姻幫律師解答:
可以繼續(xù)承包,直至本輪承包期結束。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承包的,。承包期間,,家庭某些成員離去,剩下的人員仍然可以繼續(xù)承包,,直至本輪承包結束,。你是非農戶口,在本輪承包結束后,,新一輪的承包中沒有承包土地的權利,。如果你妻子兒女是本村戶口,而且是“農業(yè)”性質戶籍,,那么可以申請承包土地,。
網友咨詢二、能否繼承他的土地承包權
伯父是我養(yǎng)老送終能否繼承他的土地承包權?
婚姻幫律師解答: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于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fā)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fā)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fā)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
網友咨詢三、父親死后,,沒有承包權的繼母可以經營土地么?
我父親和我于1997年簽了土地承包合同后土地一直由我父親耕種土地,。我父親1999年娶了繼母,現(xiàn)在父親病故,,沒留任何遺囑,,現(xiàn)在我和父親的土地繼母有權種嗎?繼母是非農戶口。
婚姻幫律師解答:
1,、根據《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繼母以配偶的身份享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同時根據《繼承法》有關規(guī)定也依法享有遺產繼承權,。
2,、因此,對承包土地的收益,,你的繼母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guī)定肯定有權分得,。同樣,,對有關你父親承包土地享有部分耕種之權利。
相關知識鏈接
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嗎,我國關于土地承包繼承權的規(guī)定有哪些?
很多人咨詢,,土地承包繼承權是否可以繼承,我國關于土地承包繼承權的規(guī)定又有哪些?事實上,,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能夠繼承沒有明確規(guī)定?!段餀喾ā钒艳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明確為用益物權,,為其成為繼承權的客體奠定了基礎。文章從我國現(xiàn)階段國情出發(fā),,考慮到農村土地秩序穩(wěn)定因素和農村土地改革的方向,,論證土地承包繼承權的可行性,為完善我國土地制度提供借鑒,。【更多詳情】
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能夠繼承沒有明確規(guī)定,。《物權法》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明確為用益物權,,為其成為繼承權的客體奠定了基礎,。文章從我國現(xiàn)階段國情出發(fā),考慮到農村土地秩序穩(wěn)定因素和農村土地改革的方向,,論證土地承包繼承權的可行性。【更多詳情】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物權,,是財產權利,當承包人在承包期間死亡,,承包權作為遺產可以繼承,。【更多詳情】
小編結語:農村一般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得繼承的,該戶外的其他繼承人不享有該承包土地的繼承權,。此時,,如果承包人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終止該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該承包土地,。關于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里,更多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