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原告周某與被告張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張某提起與周某離婚之訴,,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調解書主要內容為,,雙方自愿離婚,,張某一次性給付周某某人民幣38000元,雙方相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張某與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訴稱離婚后才發(fā)現(xiàn)此事,,現(xiàn)起訴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法院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被告張某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行為,并生育一女,,導致離婚,,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當支持原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即判令被告張某給付原告周某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15000元,。
法院認為,,對婚姻不忠實,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離婚后發(fā)現(xiàn)被告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顯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shù)?,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小編結語:通過上文可知,夫妻一方在離婚時女方未發(fā)現(xiàn)男方有出軌行為,,而離婚后女方發(fā)現(xiàn)男方在與其婚姻期間有出軌行為,,起訴索要精神損害補償,獲法院支持,。離婚后才發(fā)現(xiàn)一方出軌還能要求賠償嗎就介紹到這里,,更多婚外情的相關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