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精神病人豈可登記離婚 草率頒證必須依法撤銷
近日,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法院行政庭嚴把事實關(guān),、法律關(guān),,依法對原告劉某訴被告雙峰縣民政局及第三人鄒某婚姻登記行政管理一案作出公正判決,判決縣民政局敗訴,,撤銷該局于今年5月對劉某與鄒某作出的離婚登記,。
劉某與鄒某于2005年登記結(jié)婚后育有兩個小孩,劉某于2010年7月起因精神異常被其丈夫鄒某送回娘家,。經(jīng)醫(yī)治病情好轉(zhuǎn),,鄒某將其接回。頗有心計的鄒某哄騙劉某與其一道于今年5月7日來到縣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鄒某并未將劉某精神異常的真相如實告之,。縣民政局的工作人員沒有對與正常人神情明顯有異的劉某予以察言觀行,,也未詢問雙方是否精神異常等實質(zhì)審查,,就草率地頒發(fā)了離婚證。鄒某竊喜,,以為大功告成,。誰料劉某之父母獲悉離婚真相后甚為惱怒,,隨即護送其女劉某赴省腦科醫(yī)院就診,今年7月劉某被鑒定為精神分裂癥,,且評定劉某自去年7月起即為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劉某之父即向雙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精神病人不能通過協(xié)議的方式離婚。精神病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協(xié)議離婚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可以進行,如果夫妻一方為精神病人,,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以法院判決的形式進行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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