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隱匿或轉移財產的方式及對策
1,、銀行存款隱匿轉移方式及對策
(1)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
離婚訴訟前,,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銀行帳戶中,庭審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
根據目前我國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只有六家部門才有權利查詢銀行儲蓄,當事人本人以及律師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對于隱匿轉移存款問題的解決,相對較為復雜,,難度也較大,。但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離婚問題,、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查詢,,可以很好地保護受損一方的合法權益。如果能夠提供對方的開戶行和賬號,將使查詢變得簡單有效,。
(2)將存款取出后另存他人名下
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轉賬方式會留有痕跡),,另存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另存銀行,卻稱該款已用于日常開支,,這也是離婚時某一方常采用的隱匿,、轉移財產的方法。
一般而言,,法院處理財產,,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為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當對方取走存款并稱,可考慮用一方或家庭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的相關證據,,用于反駁和抗辯,。但是法院也不會輕易采信一大筆錢款短時間內"消耗完畢"的說法。因此,,提供日常開銷的相關證據是較易為法院認可的一種方法,。
2、不動產隱匿轉移的方式及對策
(1)隱匿不動產
有些當事人在離婚之前,,就已經秘密購買了另處不動產,。為使該房產不在共同財產分割之列,在離婚時一般采取隱瞞的策略,。
當夫妻感情不和時,,就應當敏感地對待對方的行為,收集并提供相關信息和線索,,以查詢夫妻共同房產,。
(2)將產權交易過戶到他人名下
產權證上只有一人名字的情況下,不能排除一方將房產擅自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轉移現金的可能,。
采用這種方式隱匿轉移財產,,雖然對于交易過程及交易對象的整個流程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可以查詢,但是固定資產變成了現金,,受損一方總是難以追回房款的,。
當發(fā)現對方有這種轉移財產的可能時,可以及時起訴,,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去進行登記并要求不得予以過戶,,這樣較易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以他人名義購買房產
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等到離婚之后,,再將該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此種方式最為"高超",,成本也較大,,因為多要支付交易契稅。一般較易發(fā)生在夫妻感情長期不和,,離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較為豐厚的情況之下。
但這種情況下,,因為房產價值巨大,,一般當事人不會將該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最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義購買,。在確有把握的情況下,,查詢打入房地產公司購房款的銀行出處,有可能獲得柳暗花明的結果,。
(4)婚前雙方出資購房記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購房機會,,在還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雙方出資購房,,但在辦理購房手續(xù)時,,一方以各種理由為借口,將房產辦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
律師建議:第一,注意查詢出資匯款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以證明有出資事實;第二,,婚前購房出資要將自己名字寫入產權證,,或與另一方達成出資協議。
3,、企業(yè)股份隱匿轉移方式及對策
有的當事人有一家甚至幾家公司,。對于公司的財產分割,主要問題在于公司財務不規(guī)范或"兩本賬"帶來賬目不實的問題,。
這種情況,,只能起訴離婚,并申請法院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資產審計,。但賬目不實的問題,,可能導致評估結果也是"價值高,,評估低"。
4,、股市資金隱匿轉移方式及對策
股市資金轉移隱匿,,常見的有:隱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給另一方炒股的股東代碼或資金號,,或證券公司,;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后,套取現金,,取出后轉移,、隱匿。
由于必須借助由銀行開戶炒股,,因此,,股票資金轉移隱匿與銀行存款的轉移隱匿有相通之處,但股市信息的查詢較銀行存款相對寬松,,只要憑法院調查令即可到相關證券管理,、經營機構查詢,只要打出資金對賬單,,便可看出一方資金數額流量,。
5、其他家庭動產隱匿轉移方式及對策
一方趁另一方不備時,,將家里值錢的東西,,諸如冰箱、電視等大件消費品轉移到他處,,或矢口否認有某些共有財產,。
律師建議:一是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電器的購買發(fā)票,;二是預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轉移隱匿時,,請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攝像機將家電拍攝后,,請朋友作證,在家庭財產清單上簽字,;三是發(fā)現家電被轉移后立即報警,,加強法院采信力度。
【基本案情】離婚時男方隱匿債權,,女方能否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005年6月 劉晶與張偉在重慶一家裝飾公司上班時認識,,當時劉晶是該公司的業(yè)務員,,張偉是設計師,。由于在工作中兩人接觸比較多,半年后雙方確立了戀愛關系,,2007年元旦劉晶與張偉在四川省射洪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2008年10月,兩人生育一女,。因張偉在劉晶懷孕期間與魏娟關系曖昧,,被劉晶發(fā)現后,張偉雖然口頭承諾不與魏娟來往,,但是背著劉晶,,兩人依舊暗通款曲。劉晶忍無可忍,,于2010年3月12日,,向當地法院起訴與張偉離婚。庭審中,,劉晶提出張偉在當地某裝飾城有施工債權,,張偉當即予以否認,因劉晶未能提供證據,。最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對施工債權一事沒有做出處理。
離婚后,,張偉與魏娟步入婚姻殿堂,。2013年7月,劉晶偶遇張偉的同事,,閑談中獲悉:2010年2月10日張偉與某裝飾城工程款已經進行了結算,,工程款為240000元。劉晶立即前往某裝飾城核實時,,相關人員證實了前述事實,。離婚時男方隱匿債權,女方能否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聞聽實情劉晶十分氣憤,迅速找到張偉要求返還120000元,,張偉明確拒絕,。2011年5月,劉晶以張偉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偉履行與某裝飾城簽訂的施工合同所形成的債權,,成立于劉晶與張偉婚姻存續(xù)期間,,該債權應視為劉晶與張偉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對該債權未處理,,劉晶亦未明確表示放棄債權,故劉晶對債權享有相應的權利,。原則上劉晶應享有一半份額,張偉應依法承擔返還義務,,但因張偉在離婚時有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可以適當少分,,故判決張偉返還劉晶130000元,。
婚姻幫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張偉與劉晶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xù),,但是在離婚后,劉晶發(fā)現張偉隱瞞了應屬于夫妻共同的財產債權240000元,,因此劉晶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符合法律規(guī)定。同時,,張偉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離婚時隱瞞夫妻共同債權240000元的行為構成法定“可以少分”,,法院最終判決劉晶分得130000元,。
二,、隱匿財產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guī)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
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小編結語:在離婚過程中。若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匿,、轉移等,,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隱匿財產的一方應該少分或者不分,。更多離婚隱匿財產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