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2條規(guī)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據(jù)《婚姻法》第32條規(guī)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1、重婚行為的認定標準
《刑法》第258條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jié)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gòu)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jié)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jié)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gòu)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xù)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gòu)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gòu)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jù)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jié)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jié)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jié)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 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y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jù),。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 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表現(xiàn)形式及認定標準
沒有構(gòu)成重婚罪的“包二奶”,、姘居是婚姻法所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兩種主要形式,。“包二奶”、姘居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夫妻互相忠實的規(guī)定,侵害了合法配偶的權利,。“包二奶”和姘居行為的性質(zhì)與重婚相似,,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1)包二奶,,通常表現(xiàn)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錢,、物質(zhì)付給女方,,雙方保持較為穩(wěn)定的同居關系或較為固定的性關系,,女方一般只與對方保持這種關系。嚴重的“包二奶”行為可能構(gòu)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懲處,,但大多數(shù)的“包二奶”行為沒有達到重婚的程度。
(2)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一方與婚外異性公開同居,,共同生活,雙方主觀上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目的,,未構(gòu)成重婚的行為,。姘居當事人不以金錢、物質(zhì)與性為交易目的,,有的當事人還有一定的感情基礎,。
從以上可以看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當事人有較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較穩(wěn)定的性關系,;三是斷續(xù)或較長時間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雙方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3,、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在離婚時應負的責任
(1)損害賠償。重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chǎn)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
(2)離婚時分割財產(chǎn)和確定子女撫養(yǎng)權歸屬時,,無過錯方應得到照顧。如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房改房,,離婚時,,如果是過錯方取得房屋產(chǎn)權的,過錯方應給予無過錯方按該房屋市場價一半金額以上的補償,,或?qū)Ξa(chǎn)權按照顧無過錯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對有證據(jù)證實固定資產(chǎn)或其他價值較大的財產(chǎn),屬于過錯方購買給第三者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特別提醒: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僅包括夫妻一方受對方虐待、遺棄,,而且也包括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jīng)教育不改,,另一方對此不予以諒解的,。
1、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認定標準
(1)家庭暴力,《婚姻法解釋(一)》第1條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暴力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釋有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及其他手段。前者即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等實際上是屬于身體暴力的范疇,;后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語言暴力和性暴力,。因為,后這兩種暴力形式在婚姻家庭中都是客觀存在的,,它們是家庭暴力中除身體暴力外的另兩種表現(xiàn)形式,。那么,語言暴力,、性暴力在審判實踐中如何來認定?筆者認為,,語言暴力,一般是以威脅、恐嚇,、謾罵,、挖苦、侮辱等方式來威嚇,、虐待對方,,造成受害一方長期在精神、心理方面產(chǎn)生壓力與痛苦,;性暴力是指丈夫為滿足自己的性欲,,在妻子病重、經(jīng)期,、產(chǎn)期,、哺乳期等特殊情況下,,違背妻子意愿,,經(jīng)常強迫其從事性行為或用殘暴的方式傷害妻子的生殖器官,使其身心受到極大損害的行為,。我們知道,,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婆媳,。因此,配偶一方對上述家庭成員所實施的暴力侵害都是家庭暴力,。
(2)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現(xiàn)為積極的、作為的形式,,也可能表現(xiàn)為消極的,、不作為的形式;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患病不給治療等。持續(xù)性、經(jīng)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是一種積極的,、作為的虐待。
(3)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者拒絕撫養(yǎng),、贍養(yǎng),、照顧,情節(jié)較為嚴重的行為,。遺棄是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xiàn)的,,應該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應負的法律責任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情節(jié)較輕,,造成輕微傷害的,受害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實施者進行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實施者造成家庭成員輕傷、重傷,、死亡,,構(gòu)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人,,常常好逸惡勞,、不務正業(yè),既消耗了家庭財產(chǎn),,嚴重影響了夫妻互相扶養(yǎng)義務的履行,,使夫妻之間在物質(zhì)生活和感情生活上出現(xiàn)了嚴重障礙,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已經(jīng)喪失,。因此,,賭博、吸毒等行為是嚴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諧的違法行為,。配偶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經(jīng)多次教育而屢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訴離婚的,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一般法院會準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可以構(gòu)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jīng)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那么是否分居滿兩年就視為感情破裂尼?分居有兩種情況,,一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第一種情況,,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jù),第二種情況,,如調(diào)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
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制造離婚條件,。筆者認為,不管是雙方的自愿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系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離婚,,但另一方已不愿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一般會準予當事人離婚,。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jié)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jīng)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jié)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jié)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jié)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jié)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jié)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賣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出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奸,,經(jīng)教育仍無悔改表現(xiàn),,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jīng)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jīng)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0,、其他原因?qū)е路蚱薷星榇_已破裂的情形,。
網(wǎng)友咨詢:妻子拒生二胎而產(chǎn)生糾紛,是否能夠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丁先生和妻子經(jīng)自由戀愛結(jié)婚,,婚后育有一女,現(xiàn)年10歲,。由于丁先生父母有嚴重的重男輕女思想,所以自從妻子生下女兒后,,丁先生父母便很少跟其來往,。自國家對單獨子女放開二胎生育政策以來,丁先生父母多次上門來給丁先生夫妻做工作,,希望其再生一個孩子,。由于符合政策,加上丁先生也想改善和父母之間的關系,,所以便和妻子商量此事,,但每次均遭到妻子拒絕,妻子認為這樣不利于女兒的成長,。因為此事丁先生夫妻經(jīng)常發(fā)生爭吵,,夫妻關系也逐漸冷淡,。丁先生現(xiàn)在想到法院起訴離婚,不知道法院是否支持,?
婚姻幫律師解答: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于是否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感情確已破裂,,那么將判決離婚,;反之,法院將判決不準許離婚,。
《婚姻法》第32條規(guī)定,, 對于以下五種情形,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在調(diào)解無效后,,應當判決離婚:一是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二是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是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是一方被宣告失蹤的。也就是說,,如果離婚一方符合上述五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情形,,另一方提出離婚并不同意調(diào)解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但從丁先生反映的情況來看,,很明顯,丁先生妻子并不具有上述五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
如果離婚的雙方不具有《婚姻法》第32條規(guī)定的情形,,法院將會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從丁先生反映的情況看,,丁先生和妻子經(jīng)自由戀愛結(jié)婚,,婚前感情基礎較好,婚后到現(xiàn)在的十多年里也沒有什么太大的矛盾,,雖然目前就生育二胎問題未能形成一致意見,,但就其本質(zhì)而言,都是希望家庭親近和睦,。因此,,在丁先生妻子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丁先生的離婚訴請將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
小編結(jié)語:民政部門和法院認定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要從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可能等諸方面綜合認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個參考因素。更多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