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實行男女婚姻自主,。禁止利用宗教、宗族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三條 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妻多夫、一夫多妻,。
第四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女不得早于十八周歲,。實行計劃生育,,鼓勵晚婚晚育。
第五條 婚事新辦,婚嫁從簡,。對各少數民族傳統的婚嫁儀式,,凡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基本原則及本規(guī)定的,應予尊重,。
第六條 結婚,、離婚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婚姻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嚴格履行法律手續(xù),。
第七條 非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任何人不得歧視和危害。
的父母均有撫養(yǎng)其子女的責任,。生父應負擔其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八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州各少數民族農牧民群眾和與少數民族群眾通婚的漢族群眾,。各少數民族干部,、職工應按《婚姻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本規(guī)定報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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