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吳某結婚后,,王某在外做生意,吳某在家料理家務,。王某做生意賺了一些錢,,生活條件日漸富裕,對吳某越看越不順眼,,提出離婚,。吳某考慮到兩個孩子均已長大,夫妻之間有多年的感情,,堅決不同意,。王某為達到離婚目的,不惜采取欺騙的手段,。
王某告訴吳某,,吳某們住的房子要拆遷,如果兩人離婚的話,,政府將多給補償金,,等補償金下來后再復婚。吳某信以為真,,在王某的引誘下簽了離婚協(xié)議,,其中并未對子女問題作出約定。王某又托熟人找到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吳某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后,王某獨自搬到在市中心購買的新房子里,,與情婦同居,,對吳某和兩個孩子不聞不問。請問,,這種欺詐離婚是否有效?
分析:
本案的焦點是欺詐離婚是否有效,。欺詐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
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協(xié)議離婚,,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協(xié)議離婚必須是夫妻雙方完全自愿,。
2、當事人在離婚協(xié)議中已經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出適當處理,。
3,、必須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是當事人之間解除身份關系的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親自辦理,,不能由他人代理,。
在本案中,王某以欺騙的手段,,在違背吳某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與其達成離婚協(xié)議,,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離婚協(xié)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從《民法》的角度來看,,吳某是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王某達成的離婚協(xié)議,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在王某與吳某的離婚協(xié)議中未對子女的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等問題作出約定,,不符合《婚姻法》對于協(xié)議離婚的要求;王某采取托熟人、走后門的辦法,,在吳某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了離婚登記,,違反了法定程序。
因此,,本案中王某與吳某的離婚登記無效,,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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