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均為非獨生子女,、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現家庭無子女的;
一方為獨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子女且家庭只有該子女的;
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經市或者區(qū)、縣病殘兒醫(yī)學鑒定機構鑒定均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一方為烈士子女,、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法規(guī)全文如下:
關于《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特殊情況再生育規(guī)定的實施意見
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現提出《條例》有關特殊情況再生育規(guī)定的實施意見如下:
一、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
雙方或者一方為本市戶籍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非獨生子女、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現家庭無子女的;
(二)一方為獨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子女且現家庭只有該子女的;
(三)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經市或者區(qū),、縣病殘兒醫(yī)學鑒定機構鑒定均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四)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其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衛(wèi)生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執(zhí)行。
二,、特殊情況再生育的審批程序
(一)符合本實施意見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再生育條件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辦理再生育申請審批手續(xù),。
(二)符合本實施意見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再生育條件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提供基本材料。其中,,屬于再婚對象的,,還應當提供離婚證以及協議離婚書或者法院離婚判決書;子女為病殘兒的,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的鑒定材料;烈士子女的,,還應當提供父親或者母親是烈士的證明材料,。
本實施意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
以上就是關于上海市2014特殊情況再生育規(guī)定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