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三臺縣某廠工人方某于1952年與趙某結婚,,生育一兒二女,均已結婚另立門戶,。1986年7月,,趙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獨居。平時兒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獨凄涼。1987年12月經人介紹,,方某與54歲的周某相識,。倆人都因喪偶感到孤獨,,想找個老伴,,生活上有所照應。方某的兒女知道后,,極力反對,,并說長道短。在女兒的干涉下,,方某不敢與周某在家見面,,只能躲到公園里相對垂淚。雖然經單位和鄰居勸說,,仍然多方阻止,。他們只好停止往來。
評析: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婚姻自由”原則,,不僅是法律賦予青年人的權利,,也是賦予老年人的權利。在法律上,,任何人的婚姻自由權利都是平等的,。喪偶老人再婚,只要是出于雙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本案中,,方某的女兒無視婚姻法的規(guī)定,,出于舊的思想觀念。阻止其你再婚,,這是干涉婚姻自由的違法行為,。婚姻法第二條第二款中明確規(guī)定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方某的子女干涉父親和周某的婚姻自由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對他們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幫助他們正確對待老人再婚的問題,。同時,,應鼓勵和支持主某與周某要敢于同違法行為作斗爭,大膽地追求幸福,,運用婚姻法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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