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能提出離婚嗎?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男方撤回訴訟,。如果男方堅決要求離婚,不肯撤回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做出不受理案件的決定并通知男方,。這是《婚姻法》為了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利益所作的特別規(guī)定,。但這一限制有兩點例外:
(1)如果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不受此限制。因為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往往都是無法繼續(xù)忍受男方精神上和身體上的折磨,。如不及時受理離婚,可能會損害婦女,、胎兒和嬰兒的利益,。所以,如果在此期間女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該受理,。至于是否準許離婚,還要經(jīng)過審理后再行決定,。
(2)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確有必要”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①女方婚后與他人發(fā)生性關系而導致懷孕,,使女方喪失保護的必要,。例如:女方在婚前或婚后與他人通奸而懷孕的,,其事實女方自己承認或經(jīng)查明屬實的,法院應該受理;女方婚后賣淫的,,賣淫是一種違法行為,,法律不予保護;女方婚后與他人非法同居或重婚而懷孕的,非法同居或重婚是違法行為,,妨害了婚姻關系的存續(xù),,法律也不予保護。②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脅或者合法權益遭到女方嚴重侵害的。③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行為的,。④女方婚后與他人通奸、賣淫患有性病,,不宜生育的,。⑤女方在此期間下落不明的。
【基本案情】女方在懷孕期間起訴離婚的,,如何處理?
沈方與花春蘭于2002年登記結婚,。由于兩人個性均較強,在戀愛期間尚能相互容忍,,婚后卻經(jīng)常因日常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2003年至2004年間,兩人多次產生離婚念頭,,后在雙方父母和親友的勸說下打消,。2004年7月,花春蘭懷孕,。在懷孕期間,,兩人關系惡化。沈方不顧妻子已經(jīng)懷孕的事實,,搬到單位居住,,對家里的一切事情置之不理。2005年1月,,花春蘭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花春蘭提出,,兩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礎不牢固?;楹笥捎趥€性不和,,夫妻之間矛盾重重,。特別是在自己懷孕后,沈方仍然堅持分居,,說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沈方提出,,雙方認識時間較短,,結婚過于倉促,彼此了解不夠,,造成婚后感情不和,。同意離婚。孩子出生后自己愿意承匿部分撫養(yǎng)費用,。
婚姻幫律師解答:
《婚姻法》第34條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法律的上述規(guī)定體現(xiàn)了對婦女的特殊保護,。而本案的情況是女方在懷孕期間提出離婚,。這種情況法律是不予限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界限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本案中,男女雙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導致婚后感情不和。雙方曾多次產生離婚的念頭,。男方甚至在女方已經(jīng)懷孕的情況下堅持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是不爭的事實。當事入雙方均同意離婚,,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也達成了一致意見,。準予雙方離婚符合《婚姻法》的規(guī)定。而且,由于雙方感情破裂,,繼續(xù)維持婚姻關系不僅不符合雙方的利益,,對胎兒的正常發(fā)育成長也有不利影響。從這個角度也應當準予當事人離婚,。
二,、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起訴離婚應該提交證據(jù)?
女方懷孕期間或分娩后一年內男方起訴離婚的證據(jù)應具備以下條件:
1,、通奸懷孕;
2,、淫亂或賣淫懷孕;
3、非法與他人姘居或重婚懷孕;
4,、分娩后一年內下落不明的證明,。
對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的必須具備下列規(guī)格: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愈的醫(yī)院證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3、被告與他人通奸或淫亂,、賣淫,,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人員的證言、被告的陳述,。
小編結語: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在女方懷孕期間或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如果女方有過錯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男方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法院必須受理,,爭取法院受理離婚訴訟,,男方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更多女方懷孕期間是否可以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