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lián)法規(guī):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婚姻介紹服務的組織及其從業(yè)人員和征婚當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有償婚姻介紹服務,應當成立婚姻介紹機構,。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無償公益性婚姻介紹服務活動,,應當事先向婚姻介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婚姻介紹服務和征婚,、應征,,應當堅持自愿,、誠實,、信用、守約的原則,。
婚姻介紹服務,,應當充分尊重征婚當事人的意志。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全市婚姻介紹機構及婚姻介紹服務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
縣,、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婚姻介紹機構及婚姻介紹服務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民政部門對婚姻介紹機構的設置,,應當進行合理規(guī)劃,、科學指導,、總量控制。
民政部門在對婚姻介紹機構及婚姻介紹服務活動的管理中,,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堅持依法管理,加強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
民政部門應當對婚姻介紹機構從業(yè)人員進行業(yè)務培訓。
民政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婚姻介紹機構和征婚當事人的有關投訴,,維護其合法權益,,并為婚姻介紹機構及公益性婚姻介紹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服務。
第七條 成立婚姻介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和相應的辦公設施;
(二)有三名以上經民政部門業(yè)務培訓的從業(yè)人員;
(三)從業(yè)人員品行良好,、作風正派,熟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
(四)有完善的機構章程和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符合其他法定條件。
第八條 成立婚姻介紹機構,,應當向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機構名稱;
(二)從業(yè)人員花名冊及有效身份證件;
(三)主要負責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介紹信;
(四)服務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五)機構章程草案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
第九條 成立婚姻介紹機構,,應當先報縣、區(qū)民政部門審核,??h、區(qū)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報市民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縣,、區(qū)民政部門的審核意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發(fā)給相應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取得市民政部門核發(fā)的婚姻介紹機構批準證明的,,按國家規(guī)定到工商等相關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等有關手續(xù)。
第十條 婚姻介紹機構變更名稱,、住所和主要負責人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辦的,,應當先報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到工商等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一條 婚姻介紹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禁止為未達到法定婚齡者或有配偶者進行婚姻介紹;
(二)禁止從事涉外和港,、澳、臺同胞及華僑的婚姻介紹服務活動;
(三)不得為無有效證件或證件不全的征婚人和應征人進行婚姻介紹;
(四)不得同時為兩個以上征婚人或應征人介紹同一個應征人或征婚人,。
第十二條 婚姻介紹機構進行婚姻介紹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對要求提供婚姻介紹服務的征婚當事人進行登記并辦理登記手續(xù),登記手續(xù)必須由征婚當事人本人辦理;
(二)婚姻介紹登記服務期限為一年,,從辦理征婚登記手續(xù)之日算起;
(三)在婚姻介紹登記服務期限內,,按照征婚當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認真、良好服務,,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者敷衍推諉;
(四)為征婚當事人保守秘密,,不得向非婚姻介紹服務對象泄漏征婚當事人的登記事項或向其他征婚當事人告知征婚當事人明確表示不能告知的有關事項;
(五)對在婚姻介紹登記服務期限內未介紹成功的,服務期滿后撤銷登記,,退還征婚當事人的所有資料和有關證件;征婚當事人要求繼續(xù)提供婚姻介紹服務的,,按本條規(guī)定重新進行登記并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 婚姻介紹機構在進行婚姻介紹服務活動時,,應當公示辦事程序,、各項工作制度、從業(yè)人員身份及收費項目和標準,。
婚姻介紹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超范圍、超標準收費,。
第十四條 婚姻介紹機構應當認真核查征婚當事人的身份,、婚姻狀況及其他基本情況。
婚姻介紹機構對征婚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有疑問的,,應當進行核查;對征婚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的,,應當及時予以撤銷登記。
第十五條 征婚人應當向婚姻介紹機構提交本人戶口,、身份證和婚姻狀況有效證明,,并如實提交本人工作、經濟收入,、居住條件,、子女撫養(yǎng)等其他基本情況資料。
第十六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對婚姻介紹機構進行年度審核,。
婚姻介紹機構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持有關材料到市民政部門辦理年度審核手續(xù),。
第十七條 未經市民政部門批準成立婚姻介紹機構,擅自進行有償婚姻介紹服務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并處以 2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婚姻介紹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為未達到法定婚齡者或有配偶者進行婚姻介紹的;
(二)從事涉外和港,、澳、臺同胞及華僑婚姻介紹服務活動的;
(三)為無有效證件或證件不全的征婚人和應征人進行婚姻介紹服務的;,。
(四)同時為兩個以上征婚人或應征人介紹同一個應征人或征婚人的,。
第十九條 婚姻介紹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婚姻介紹機構變更主要登記事項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辦,,未按規(guī)定程序報民政部門審核同意的;
(二)為代理他人征婚或應征者辦理征婚登記手續(xù)的;
(三)在婚姻介紹登記服務期限內不按征婚當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婚姻介紹服務的;
(四)違背征婚當事人意志或違反約定泄漏征婚當事人秘密的;
(五)不公示辦事程序、工作制度,、從業(yè)人員身份及收費項目和標準的;
(六)不接受市民政部門年度審核的,。
第二十條 征婚當事人在征婚和應征登記時,故意隱瞞個人真實情況,、提交虛假資料的,,由民政部門處以200元以下罰款;給婚姻介紹機構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民政部門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為從事有償婚姻介紹服務,,向民政部門提出成立婚姻介紹機構的書面申請,民政部門拒絕受理或者在規(guī)定期限內既不辦理又不給予書面答復的,,申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婚姻介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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