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保障合法婚姻確立,防止違法婚姻發(fā)生,,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中國公民在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結婚、離婚,、復婚的,,依照本細則進行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同國內(nèi)公民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的居民同內(nèi)地居民之間結婚、離婚,、復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登記。
現(xiàn)役軍人(含武警)結婚,、離婚,、復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另有規(guī)定,,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依法履行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省民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市(地,、州)、縣(市,、區(qū))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nóng)村是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
農(nóng)村在有利于管理和方便群眾的條件下,民政部門經(jīng)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按照自然區(qū)域設置婚姻登記站,,開展集中辦理婚姻登記的試點工作。
第六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
(二)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三)依法處理違反婚姻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
(四)開展婚前教育,,宣傳婚姻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倡導文明婚俗。
第七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依據(jù)本細則獨立開展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八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
(一)集中辦理婚姻登記的地方,按照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日辦理婚姻登記;
(二)未集中辦理婚姻登記的地方,,每周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不少于三天,。
第九條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人員必須經(jīng)業(yè)務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由省民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
第三章結婚登記
第十條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即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二)無配偶;
(三)互相自愿;
(四)不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
(五)無法律規(guī)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結婚登記設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
第十一條當事人自愿結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遞交單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張,,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戶口證明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內(nèi)容;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如不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申請結婚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須加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印章;
(四)離婚后再婚的,須持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還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五)喪偶后再婚的,,須持醫(yī)院,、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喪偶證明;
(六)依法開展婚前醫(yī)學檢查的地方,須持有效的婚前醫(y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yī)學鑒定證明,。
第十二條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有關單位不得拒絕為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也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持有的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應當認真審查,,如有疑問,,應予核實。對符合本細則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當事人因受單位,、部門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主動了解有關情況并注
明于申請書內(nèi),,對經(jīng)查明符合本細則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的,,應當直接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為再婚的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后,,還應在離婚證件的原件上注明再婚的時間,、地點和配偶姓名,加蓋印章后交還當事人,。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后,,應當發(fā)給結婚證。當事人自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四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應向當事人宣傳婚姻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婚姻知識,。
第十五條雙方或一方當事人不符合本細則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并記入結婚登記申請書內(nèi),。
第四章離婚登記
第十六條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于登記結婚;
(二)自愿要求離婚;
(三)已對子女撫養(yǎng),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jīng)濟幫助,,住房,、財產(chǎn)及債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一致協(xié)議;
(四)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離婚登記設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
第十七條當事人自愿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遞交單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2張,,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戶口證明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內(nèi)容;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如不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申請離婚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須加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印章;
(四)離婚協(xié)議書;
(五)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十八條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為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出具的介紹信,,應載明雙方當事人登記結婚的時間、地點,、申請離婚登記的原因以及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調解情況等內(nèi)容。
第十九條離婚協(xié)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對子女撫養(yǎng),、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jīng)濟幫助以及住房、財產(chǎn)和債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的協(xié)議內(nèi)容,。協(xié)議的內(nèi)容應當合法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離婚協(xié)議書上簽名并按指印。
第二十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持有的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應當認真審查,,如有疑問,,應予核實。對符合本細則規(guī)定的離婚條件的,,應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登記;當事人因受單位,、部門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主動了解有關情況
并注明于申請書內(nèi),,對經(jīng)查明符合本細則規(guī)定的離婚條件的,,應當直接為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為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后,,應當發(fā)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原件。當事人自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離婚登記中,,應當做好筆錄,進行疏導勸解,,防止草率離婚,。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不符合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離婚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并記入離婚登記申請書內(nèi),。
第二十二條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離婚協(xié)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章復婚登記
第二十三條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曾有夫妻關系并已按法定程序離婚;
(二)離婚后未再婚;
(三)自愿恢復夫妻關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復婚登記設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申請時,,遞交單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張,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戶口證明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內(nèi)容;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如不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申請復婚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須加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印章;
(四)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還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第二十五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持有的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應當認真審查,如有疑問,,應予核實,。對符合本細則規(guī)定的復婚條件的,應當即時辦理復婚登記;當事人因受單位,、部門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主動了解有關情
況并注明于申請書內(nèi),對經(jīng)查明符合本細則規(guī)定的復婚條件的,,應當直接為當事人辦理復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為當事人辦理復婚登記后,應當發(fā)給結婚證,,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注明復婚字樣,,并收回離婚證件。當事人自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不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復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復婚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并記入復婚登記申請書內(nèi),。
第六章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七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將當事人申請結婚、離婚,、復婚登記的有關材料立案歸檔,,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保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按規(guī)定向同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通報婚姻登記的情況,。第二十八條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申請時,,遞交單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張,并持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至(三)項規(guī)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持有的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應當認真審查,,如有疑問,應予核定,,并根據(jù)婚姻登記檔案,,為遺失或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為遺失或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當事人因受單位,、部門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主動了解有關情況并注明于申請書內(nèi),,根據(jù)婚姻登記檔案,,為確實遺失或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直接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為確實遺失或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直接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條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橐龅怯浌芾頇C關應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
符合結婚登記條件、復婚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未經(jīng)結婚,、復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解除同居關系或者限期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
第三十一條申請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或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或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的宣布結婚無效,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宣布離婚無效,,收回
離婚證;對已領取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予以收回,?;橐龅怯浌芾頇C關對當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干涉婚姻自由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拒絕,、阻礙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及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三十四條有配偶的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向檢察機關檢舉。
第三十五條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為申請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或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或者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沒收虛假證件或者證明,并建議該單位或該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
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婚姻登記管理人員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或為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或不按規(guī)定保存婚姻登記檔案造成檔案損毀或遺失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
其婚姻登記管理員資格;并對仍不符合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離婚證;對違反本細則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應予追回并注銷,。
第三十七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向當事人非法收取費用的,,婚姻當事人有權拒絕,并可向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察部門檢舉,、揭發(fā)和控告,有關機關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及有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認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離婚登記條件,、復婚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認為符合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出具的,,或者對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撤銷婚姻登記的決定的罰款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
議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依據(jù)本細則所處罰款的管理,,按照《四川省罰款和沒收財務行政處罰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由省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的式樣統(tǒng)一制作,,并套印省民政部門婚姻登記專用章。
當事人領取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應當繳納工本費,。工本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結合當?shù)孛褡寤橐龅怯浌芾淼木唧w情況,,依照本細則規(guī)定的原則,,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guī)定,,并報省民政、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1988年6月4日四川省民政廳發(fā)布的《四川省婚姻登記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以上就是四川省婚姻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的相關內(nèi)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