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一方是否可以向對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在婚姻關系中因夫妻一方的過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給對方造成損失時,,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過錯方對其進行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損害賠償是否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未作明文規(guī)定。但離婚對當事人精神上造成的損害是顯而易見的,,從理論上來講,,離婚損害賠償當然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因為婚姻以終身結合為目的,,在由于一方的重婚、婚外同居,、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導致中途離異時,另一方必定在精神上遭受極大的痛苦,。據(jù)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shù)?,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jù)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因此,如果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行為而導致離婚,,給另一方精神上造成嚴重損害時,,另一方在離婚時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網(wǎng)友咨詢:丈夫有外遇離婚,,妻子可獲精神損害賠償
丈夫外遇離婚,,妻子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近日,,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因婚外情導致的離婚訴訟案件,,法院在判決準許雙方離婚的同時,一并判決過錯方賠償受害方5000元精神撫慰金,。
張玲(女)和鄧濤(男)2008年12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09年5月登記結婚?;楹?,夫妻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女,。2013年8月,,張玲發(fā)現(xiàn)鄧濤經(jīng)常在外,夜不歸宿,,為此,,雙方多次發(fā)生爭吵。2014年1月兩人開始分居,。2014年12月,,張玲發(fā)現(xiàn)鄧濤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后要求離婚,并提出精神撫慰金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玲、鄧濤二人之間的夫妻感情由于鄧濤的不軌行為已經(jīng)破裂,,且對張玲精神上造成了傷害,,現(xiàn)張玲提出離婚,依法應予準許,;張玲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法院遂判決準予二人離婚,,并由鄧濤適當賠償張玲一定數(shù)額的精神撫慰金,。
婚姻幫律師解答:
夫妻之間本來應該互敬互愛,忠誠于對方,。然而,,鄧濤在與張玲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實在非好丈夫所為,。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條的規(guī)定,,夫妻間若出現(xiàn)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法定情形時,無過錯方可申請離婚損害賠償,。
因此,,鄧濤應給付張玲適當?shù)木駬嵛拷穑唧w賠償額度一般依據(jù)過錯的程度和對對方造成損害的程度,,并由法院裁定,。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與《侵權責任法》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有什么區(qū)別,?
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shù)?,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與《侵權責任法》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有以下區(qū)別:
1.主體不同:《侵權責任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shù)呢熑沃黧w有特定性,《婚姻法》中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主體為夫妻中的一方(就目前的規(guī)定而言);
2.二者侵權的客體不同:一般的精神損害侵犯的是權利人的人身權,,但離婚精神損害不僅侵害對方的人身權,,同時侵害了對方的配偶權。
3.侵權后果不同:離婚精神損害的后果之一是導致婚姻關系無法持續(xù),,而侵權法上的精神損害無此要求,。
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中,對于家庭暴力情形,,家庭暴力必然侵犯另外一方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對于侵犯生命權,、身體權的也屬于《侵權責任法》中精神損害的情形之一,。可見二者也有重復之處,。筆者認為,,雖然均是侵犯生命權、身體權,,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中,,家庭暴力同時侵犯了夫妻間的配偶權,,家庭暴力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原因,在此情況下,,婚姻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另外一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但對于《侵權責任法》中,,侵犯生命權、身體權情形的,,要求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則應視侵害的過錯程度、侵權的具體情節(jié),、侵權后果等因素,,考慮對方是否需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以及相應的數(shù)額。
小編結語: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無過錯的一方如受到精神損害,,可向過錯方要求相應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更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shù)南嚓P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