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1989年出生)與被告賀某(1988年出生)因打工相識、相戀,,2007年8月份兩人開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09年8月18日生女兒叫賀某某,。后因雙方感情不和,、經常因生活瑣事爭吵不休,2010年5月開始,,原告獨自回到娘家,,與被告賀某分居。2011年3月18 日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女兒賀某某由其撫養(yǎng),,被告賀某承擔撫養(yǎng)費,。
【案件評析】
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yǎng)糾紛,,指具有同居關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因分割同居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以及子女撫養(yǎng)問題而發(fā)生的爭議。一般情況下,,如果僅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辦案屬因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發(fā)生爭議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案是一則特殊的子女撫養(yǎng)費糾紛案件,。首先,雙方當事人系同居關系,,而非事實婚姻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本案中,,雙方在同居時均不到法定結婚年齡,,之后又一直沒有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系非法同居關系,。
夫妻間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所生育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同時,,法律規(guī)定關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權和撫養(yǎng)費問題,按照《婚姻法》規(guī)定的父母子女關系處理,,首先由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jù)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女方撫養(yǎng),,如果女方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疾病、惡習的,,或者男方條件好,,女方同意的,也可以由男方撫養(yǎng),。子女有辨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的,,應該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具有撫養(yǎng)權的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養(yǎng)他人的,,須征得對方同意,。本案在起訴時,,非婚生子女賀加貝年齡尚小,考慮到孩子在同居期間一直由原告撫養(yǎng),,后經過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同意在還在未成年之前,,由原告進行撫養(yǎng),,被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撫養(yǎng)費3000元。
【啟示】
由于目前非婚同居關系不受我國法律保護,,同居關系的建立,、維系和解除都是同居男女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都是以當事人個人意志為轉移的,,權利與義務都是非“法定”的,,沒有法律保障,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容易發(fā)生脫節(jié)和虛置,,也增加了情感傷害的危險性。非法同居所生子女會存沒有生育指標,、上戶口難等一系列問題,,對子女日后的求學、就業(yè)都產生影響,,這對無辜的子女今后的生活和發(fā)展是非常不利的。因此,,男女雙方應該正確的對待婚姻,、家庭問題,主動提高雙方的法律意識,,建立合法的夫妻關系,,維系和睦的家庭生活,這樣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長和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
小編結語:通過上文可知,,男女雙方應該正確的對待婚姻、家庭問題,,主動提高雙方的法律意識,,建立合法的夫妻關系,維系和睦的家庭生活,,這樣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長和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就介紹到這里,更多子女撫養(yǎng)糾紛的相關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