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推廣結婚登記頒證服務,倡導文明健康的婚姻文化,,積極推動婚俗改革,,促進首都和諧婚姻家庭建設,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和《婚姻登記機關等級評定標準(mz/t024-2011)》,制定本規(guī)范,。
第三條 結婚登記頒證服務應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婚姻登記機關舉行結婚登記頒證儀式,,應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
第四條 全市婚姻登記機關免費為當事人提供結婚登記頒證服務。
第二章 公告提示
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公示頒證服務內容,,提示當事人參加結婚登記頒證儀式的著裝,、可邀請親友參加及攝像拍照等注意事項。
第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積極推廣結婚登記頒證服務,,在每對結婚登記辦理完畢后,,詢問當事人是否需要舉行結婚登記頒證儀式。
第七條 當事人要求增加頒證儀式個性化環(huán)節(jié)或邀請親友參加的,,應提前現(xiàn)場預約,。
第三章 頒證場所
第八條 頒證儀式在婚姻登記機關的頒證廳內進行。每個婚姻登記機關應至少有一個獨立的頒證廳,,頒證廳使用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
第九條 頒證廳應寬敞、明亮,、整潔;室內裝飾應體現(xiàn)莊重,、溫馨和神圣的氛圍。
第十條 頒證廳內應設置國徽,、國旗,。國徽設置于背景墻正中,國旗設置于國徽右側,,國徽下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字樣,。
第十一條 國徽正前方應設置頒證臺,頒證臺前應標明婚姻登記機關名稱,、婚姻登記標識和登記日期,。
第十二條 頒證廳內應擺放座椅,設置親友觀禮席,,不少于6座;配備音像、燈光設備,。有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可設化妝室,、更衣室。
第四章 頒證員
第十三條 結婚登記頒證服務應由頒證員來組織開展。市民政局負責頒證員的培訓,、考試和資格證書的制發(fā)工作,。
第十四條 頒證員應為經培訓合格、持有《北京市婚姻頒證員資格證書》的婚姻登記員;也可以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相關領導和熱心公益事業(yè)的市民擔任特邀頒證師,。特邀頒證師不需取得資格證書,但應熟悉頒證服務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第十五條 頒證員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結婚證頒發(fā)儀式;
(二)向當事人詢問并核實相關事項,,告知夫妻的權利與義務;
(三)見證新婚當事人宣誓;
(四)為新婚當事人頒發(fā)結婚證;
(五)祝福新婚當事人。
第十六條 頒證員的條件:
(一)具備較強的敬業(yè)精神和服務意識;
(二)熟悉婚姻登記工作和當?shù)鼗橐隽曀?
(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
(四)具備莊重的氣質和良好的外表形象;
(五)能準確使用普通話,,口齒清楚,,聲音洪亮。
第十七條 年結婚登記量5000對以下的婚姻登記機關,,至少配備2名頒證員,。年結婚登記量5000對以上的,每增加5000對增配1名頒證員,。
第十八條 頒證員的儀容,、儀表、儀態(tài)要求:
(一)儀容莊重美觀,,整潔衛(wèi)生,。頒證員應保持頭發(fā)干凈整齊、長短適宜,,忌發(fā)型怪異,。男頒證員應體現(xiàn)傳統(tǒng)莊重、自然得體的風格,,每天修面剃須,,不留胡須;女頒證員應體現(xiàn)莊重典雅、秀美大方的風格,,化淡妝上崗,。頒證員應注意口腔衛(wèi)生,保持口齒潔凈,。
(二)儀表風格協(xié)調,,修飾得體。頒證員應著婚姻登記機關統(tǒng)一制發(fā)的工作裝,,佩戴胸牌上崗,,做到整潔莊重、簡約大方,。
(三)儀態(tài)穩(wěn)重端莊,,自然大方,。頒證員站姿應自然優(yōu)美、輕松挺拔,,站立時身體端正,、挺胸收腹、兩肩持平,、目光平視,、嘴唇微閉、面帶笑容;走姿應自然大方,、充滿活力,,行走時上身挺直、頭正目平,、收腹立腰,、嘴唇微閉、面露笑容,、步伐穩(wěn)健,、擺臂自然、動作協(xié)調,。
第十九條 頒證員應注意控制頒證場所氛圍,,在結婚證頒發(fā)給新人前應莊重嚴肅;在結婚證頒發(fā)后,以溫馨喜慶為宜,。
第二十條 頒證員祝福新人時,,要正視對方、目光柔和,、表情自然,、笑容真摯。
第五章 頒證程序
第二十一條 頒證一般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詢問: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
(二)告知:夫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三)宣誓:新婚當事人在國徽下宣誓;
(四)發(fā)證:把結婚證頒發(fā)給雙方當事人;
(五)祝福:祝福新人幸福美滿,,白頭偕老,。
第二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關可適當增加互換信物、感恩父母,、全家合影等環(huán)節(jié);也可根據當事人需求和工作實際,,組織集體頒證儀式等特色服務。
第六章 頒證詞
第二十三條 頒證詞(見附件)為推薦版本,,各婚姻登記機關可按照民政部關于結婚登記頒證服務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有本機關特色的頒證詞,。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范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范自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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