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離婚能協(xié)議離婚嗎
精神病人能不能協(xié)議離婚,,精神病患者不能“協(xié)議”離婚。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婚姻關系是一種身份關系,,因此一般說來,對于婚姻關系中實體性的權利義務,,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提出主張才行,。而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自己不能夠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
正因為如此,我國《婚姻登記條例》才規(guī)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這樣的人離婚不能用“協(xié)議”方式,,而必須通過訴訟,讓法院來判決,。
二,、精神病人怎么離婚?
精神病人離婚的應當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有以下法定程序要遵循,。
1、離婚當事人中有一方或是雙方都為精神病人的,,應當通過司法鑒定或者醫(yī)院出具診斷的方式加以確認病情,、以及病人的行為能力程度。
2,、如果離婚當事人一方是未完全喪失判斷能力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是否離婚應當由其自己決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未完全喪失判斷能力的時候,,有自身的感知能力,,應當尊重其對婚姻的自主選擇權,由其本人在訴訟中作出是否離婚的意思表示,。
3,、如果提起離婚訴訟當事人一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先確定監(jiān)護人,,然后由監(jiān)護人代理其提起離婚訴訟,。
(1)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為其配偶時,應當由其他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在依法變更監(jiān)護關系取得監(jiān)護權后,,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訴訟,。
(2)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前沒有監(jiān)護人,,則應當根據(jù)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由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與精神病人的離婚是否能離成,,取決于患者的精神病能否被冶愈。不論精神病患于何時,,也不論另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情,,只要確定是經冶不愈(婚前隱瞞病情的情形)或久冶不愈(一方婚前知情或是婚后得病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不成的,,應判決離婚。證明精神病人的疾病存在以上情形的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方即精神病人配偶來承擔,。
【基本案情】一方為精神病人,,怎樣離婚?
原告孫某與被告房某于1995年3月在外打工時相識,,1996年在老家領取結婚證,,1998年5月雙方生育一男孩。但天有不測風云,,孩子在不滿一周歲時得了重病,,房某多次給孩子輸血,導致身體虛弱,,精神也受到了一定的打擊,。
2000年房某父親的一次意外車禍,使房某精神上再一次受到嚴重打擊,,從此房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癥,,這直接影響到了雙方的感情。于是在孫某苦苦支撐幾年之后,,雙方已無法共同生活,,2003年孫某以與房某感情破裂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房某離婚,后經法院及雙方家庭做工作,,孫某撤回了起訴,。2004年,原告孫某再次向本院起訴與被告離婚,。
婚姻幫律師解答: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被告在婚前并不是精神病患者,只是在婚后,,由于特殊的原因造成被告患上了精神分裂癥,,這并不是被告的過錯。為了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2004年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不準離婚。2005年,,原告孫某又一次向法院起訴與房某離婚,,法院鑒于婚姻自由的原則,同時又考慮到房某現(xiàn)患有精神分裂癥,,無民事行為能力,,其今后生活的需要,判決孫某與房某離婚,,孫某應給予房某適當?shù)慕洕鷰椭?,在分割財產時也給予房某照顧。
涉及精神病患者的離婚應否準予,,關鍵在于患者之精神病能否治愈,。無論精神病患于何時,也不論當事人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曉對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確定患者之精神病經治不愈或久治不愈,,人民法院即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小編結語:離婚意味著一個家庭的解體,,也意味著孩子的撫養(yǎng)和財產的分割等復雜的問題需要解決,。在配偶一方不幸患上精神病需要離婚時,法律不僅要考慮精神病配偶的離婚自由,,同時也需要考慮精神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更多精神病人怎么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