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的結婚年齡是多少
《婚姻法》第6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為尊重少數(shù)民族的風俗習慣,,現(xiàn)行《婚姻法》規(guī)定,,民族自治區(qū)可以根據(jù)本民族實際情況,對法定婚齡作變通規(guī)定,。
1,、法定婚齡要考慮兩方面: 其一,自然因素,,即人的身體發(fā)育和智力成熟情況,; 其二,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及人口發(fā)展情況。
2,、我國對法定婚齡的規(guī)定主要為:1950年婚姻法規(guī)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法定婚齡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現(xiàn)時規(guī)定與1980年作出的規(guī)定相同都是規(guī)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3、我國婚姻法關于婚齡的規(guī)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
4,、婚姻法規(guī)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guī)定,?;橐龇ǖ谖迨畻l規(guī)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shù)孛褡寤橐黾彝サ木唧w情況,制定變通規(guī)定,。”目前,,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guī)定。比如西藏,、新疆,、內蒙古等自治區(qū)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qū)的最低婚齡,。但要注意的理,,這些變通規(guī)定僅適用于少數(shù)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qū)的漢族,。
5,、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盡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系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
網友咨詢:結婚年齡
中國法律訂婚年齡男女多少歲?結婚年齡男女多少歲?
婚姻幫律師解答:
我國法律沒有規(guī)定男女訂婚的年齡,,訂婚屬于地方風俗,不是法律規(guī)定,,訂婚不易過早,,我國提倡晚婚晚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二,、未到法定婚齡以他人名義登記婚姻有效嗎
下面讓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來看一下上述問題:
[案情回顧]
2010年7月2日,,時年18周歲的彝族女青年阿右以其表姐本莫的名義與山東籍男子朱某登記結婚。2011年生一男孩,。2012年3月,,阿右離家出走,,并于2014年6月8日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與朱某的婚姻關系無效,。
[案件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該案案由的確定存在四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應定為婚姻無效糾紛,。理由是阿右在與朱某辦理結婚登記時年僅18周歲,,未達到法定婚齡,根據(jù)《婚姻法》第十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屬無效婚姻,。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應定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糾紛,。理由是阿右某某在與朱某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且兩人實施了弄虛作假的欺騙行為取得結婚登記,其同居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第三種意見認為,該案應定為撤銷婚姻糾紛,。理由是阿右在與朱某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是以弄虛作假的手段取得結婚登記,其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均不合法,,人民法院應予撤銷,。
第四種意見認為,雖然阿右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并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但該案既不是婚姻無效糾紛,也不是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糾紛,,應定為離婚糾紛,。
小編同意第四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的婚姻無效。本案中阿右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年方18歲,,未達到法定婚齡,,但其在起訴時已經27歲,無效婚姻的情形已經消失,,不能以無效婚姻處理,。
第二,婚姻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受脅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該案中并不存在因脅迫結婚的情形,,因此,阿右不能行使撤銷權,。
第三,,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本案中阿右于1994年7月2日與朱某辦理結婚登記,,雖是弄虛作假取得,,但并非“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因此,,該案不能以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立案,。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guī)定:“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其中第4條內容就是“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阿右與朱某以弄虛作假的手段騙取結婚登記證,,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之一,,而不是認定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標準。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來確定案件的最初案由,,但應當根據(jù)查證的案件事實確定案件的最終案由,。阿右在訴狀中要求宣布婚姻無效和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人民法院查證不屬婚姻無效和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情形的,,應告知阿右可以將自己的訴訟請求變更為與朱某離婚,。
綜上所述,該案案由宜定為離婚糾紛,,法院按離婚案件進行處理較為適宜,。
小編結語:婚姻是有自然和社會要求的,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關于合法的結婚年齡的問題就介紹到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結婚年齡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