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結婚法定年齡
法定婚齡的確定,,一方面要考慮自然因素,,即人的身體發(fā)育和智力成熟情況,另一方面要考慮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及人口發(fā)展情況,因此,,各國關于法定婚齡的規(guī)定有所不同,。
我國封建時代有早婚的習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歲婚嫁,;宋明清時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國臺灣“民法典”規(guī)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guī)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這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發(fā)展水平,,與人民群眾的覺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適應。
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于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guī)律的要求,也脫離群眾,、脫離農村實際,。因此規(guī)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我國婚姻法關于婚齡的規(guī)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愿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婚姻法也鼓勵晚婚晚育。
一些單位以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準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
為保障在婚齡問題上嚴格執(zhí)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也應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
二,、結婚登記虛報年齡婚姻有效嗎
達到了法定婚姻是婚姻關系成立并有效的法定條件,,未達到法定婚年齡者虛報年齡騙取結婚登記的,其婚姻關系是無效的,,即不受法律保護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那么,,如果申請時,,男女雙方已經達到法定婚年齡,是否還可以主張婚姻無效呢,?
案件情況:李某和劉某于 2002年7月1日登記結婚,。由于李某登記時剛過21周歲生日,于是通過關系將戶口簿上的年齡改為23周歲,,并順利領取了結婚證,。3年后,李某因車禍死亡,,由于遺產繼承問題王某與李某的父母發(fā)生糾紛,。李某父母以李某和王某結婚時尚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為由,要求法院判決確定李某和王某的婚姻無效,。
法院審理:李某在結婚登記時通過關系篡改年齡,,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違反了婚姻登記的相關規(guī)定,但在李某父母起訴請求確認二者婚姻無效時,,李某已達法定婚齡,,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已經消失,因此駁回李某父母的訴訟請求,。
《婚姻法》第6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痘橐龅怯洍l例》條6條第1項規(guī)定,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8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分析:本案中,,李某結婚時,未達法定婚齡,,通過虛報年齡的手段/騙取了結婚登記,。在李某未到22周歲前,其利害關系人提起宣告婚姻無效,,法院應予確認,;但在李某達到法定婚齡后,其利害關系人再提起婚姻無效之訴就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網友咨詢:虛報年齡騙取結婚登記的可以起訴離婚嗎?
黃某(男,,1997年6月出生,至今未滿22周歲)與吳某(女,,1988年3月出生)于2008年1月相識戀愛后,,黃某通過虛報年齡的方式與吳某在同年5月1日到婚姻登記機關騙取結婚登記,此后雙方因家庭生活瑣事爭吵,,無法再繼續(xù)共同生活下去,,現黃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吳某離婚,。請問:虛報年齡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有效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黃某是1997年6月出生,,與吳某于2008年5月1日登記結婚。雖領取結婚證,,但黃某至今未滿22周歲,,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其與吳某婚姻關系無效,,其登記結婚的行為也不產生有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其要求離婚,不能按離婚糾紛處理,,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婚姻,。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第十條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之規(guī)定,,法院應判決黃某與吳某婚姻關系無效。
小編結語:戀愛和婚姻自由雖然是人么思想觀念及法律提倡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結婚的年輕人可以為所欲為,,結婚不僅需要雙方自愿,還要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年齡才可以,,關于我國結婚法定年齡的問題就介紹到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結婚法定年齡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