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內地遺產繼承手續(xù)
僑及外籍人士可以繼承其在中國領域內的合法遺產,在申請繼承遺產時,應辦理如下手續(xù):
一,、首先向居住國公證機關申請公證書,,證明申請遺產繼承人的職業(yè)、住址與在華死亡人的親屬關系,。申請人申請的公證書須居住國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辦理認證的其他官方機構和中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二,、來華向遺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手續(xù)。申請人持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公證書,,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如有遺囑應同遺囑一同)親自前來辦理,,公證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審核后,如果經審核認定符合中國《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頒發(fā)繼承權證明書,;三、申請人憑中國公證機關頒發(fā)的繼承權證明書向遺產管理部門(如銀行,、房地產資源局等)按法定程序和其他同一順序繼承人辦理遺產繼承事項,;四、遺產繼承人需要證明的主要事實發(fā)生在中國境內,,遺產繼承人也可以在中國有關地方公證機關申請公證,,由公證機關核發(fā)繼承權證明書;五,、遺產繼承人不能親自來中國申請遺產繼承的相關手續(xù),,可以委托其在中國領域內的親屬代為辦理,,沒有親友的,可委托遺產所在地的法律顧問處推薦律師辦理,。在委托律師辦理的情況下,,申請人須辦理委托書;六,、委托書的內容應寫明受托人的姓名,、住址、權限,。委托書應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生效;七,、在遺產繼承發(fā)生糾紛時,,申請人可向遺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的時效適用中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
同居期間一方死亡能否繼承遺產
女子夏俊與男子張利于2004年經人介紹相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2005年10月倆人因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只好在農村老家辦理了結婚喜事,,便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今年6月份,,張利在一次建筑施工中不幸身亡,,單位給了20多萬元賠償費。為了這比錢的分配,,夏俊與張利的父母發(fā)生爭執(zhí),。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張自己享有繼承權的,。這是因為未婚同居不具備“夫妻的名分”,,不受法律保護。上述情況闡明夏俊與張利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名分,,所以夏俊不能以妻子的名義繼承張利的遺產,。其遺產只能由張利的父母繼承。
相關案例
未登記以夫妻名義生活,,“妻子”有遺產繼承權嗎
【案情】
1993年3月,,陳春梅和李春生擺酒“結婚”后,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xù),?;榍袄畲荷幸粚号楹髢扇藳]有再生育子女,。
2013年4月11日,,李春生因病去世,其子女要求繼承遺留下的房產,,并以“陳春梅和李春生不是合法夫妻”為由要求陳春梅從房子里搬出,。
【分歧】
對于該案中陳春梅能否繼承李春生遺留房產存在二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春梅和李春生沒有領結婚證,,不是合法夫妻,不能繼承李春生的房產。
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春梅和李春生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結婚實質要件,應屬于事實婚姻,,李春生遺留房產應由李春梅繼承,。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guī)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從上述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同居,,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結婚實質要件,應屬于事實婚姻,,雙方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同居生活期間取得財產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享有法定繼承權,。而從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如果雙方沒有登記而在一起生活,,只能算同居關系,,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該案中,,陳春梅和李春生以夫妻名義開始同居的時間是1993年3月,,根據上述司法釋和《婚姻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的規(guī)定,,陳春梅和李春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經達到法定婚齡,雙方均無配偶且沒有禁止結婚的疾病,,應認定為事實婚姻,,相互享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
綜上所述,,李春生子女的要求是無法律依據的,,遺留房產應由李春梅繼承。(文章人物均為化名)
網友咨詢一:夫妻中一人死亡,,其遺產由配偶一人繼承還是由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某夫婦有三成年子女,。妻死后,其遺產應由其夫一人繼承還是有其夫及三子女共同繼承,。
婚姻幫律師解答:
妻子死后家庭遺產有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其中丈夫繼承八分之五,三個子女各繼承三分之一.
小編結語:以上就是“如何辦理內地遺產繼承手續(xù)?同居期間一方死亡能否繼承遺產?”的全部內容,,未登記夫妻如果沒有法律上夫妻名義也沒有在1994年2月份之前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夫妻名義不成立,所以沒有遺產繼承權,。有關遺產繼承的相關問題就介紹到這里,,更多夫妻遺產繼承的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