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婚內強奸是怎樣界定的
“婚內強奸”一直是個極敏感的話題,,我國法律目前對此尚無明確規(guī)定,。近年來,婚內“強奸”是否成罪一直是理論界爭論的熱點問題,,大多數(shù)觀點將之稱為“婚內強奸”,,指的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丈夫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妻子的意志,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閮日煞蚰芊駱嫵蓮娂樽锏闹黧w?當今法學界爭議頗大,大多數(shù)國家都對“婚內強奸”的成立持否定態(tài)度,,因此,,本文主要就“否定說”作一些探討!
1.“婚內強奸”的構成條件和強奸罪不同
“婚內強奸”它僅發(fā)生在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之間,發(fā)生不合意的性行為之時,。一般指男方在女方不原意或明確表示拒絕時,,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式強行與之發(fā)生性行為的行為,。行為主體的獨特性決定了行為環(huán)境的獨特性,,從而也決定了它區(qū)別于其他強奸罪。性行為則是婚姻關系的主要內容,,夫妻雙方均有要求性行為的權利和提供性行為的義務,。正是由于上述特點的存在,婚內強奸不能以強奸定罪,,解釋如下:第一,、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雙方應當忠實。這就限定了夫妻任何一方性行為的唯一性,,且同居是雙方應盡的義務,。這決定了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履行義務,,權利受到拒絕時,維權者具有一定范圍內的強制履行權,。以不造成嚴重后果為限,。第二、我國《刑法》的強奸罪中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婚內構成強奸,。法無明文不為罪,。如果僅以違背婦女意志為標準的話,認定強奸罪,,婚內強奸在司法實踐中將有許多問題無法克服,,能否正確實施我想也不好把握。
婚姻關系是一種基于雙方合意的民事契約關系,,婚姻關系的建立對夫妻而言都意味著一種承諾,,即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任何一方都有與另一方同居的義務,,性生活無疑應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在合法婚姻關系基礎上的婚內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正因為如此,,好些國家都對婚內性關系采取保護態(tài)度,,把非婚姻關系作為強奸罪成立的前提條件。
2.婚內強奸——丈夫構成強奸罪的主體不應該成立
婚內丈夫不能否構成強奸罪的主體,,因為新《刑法》把“罪刑法定”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取消了“類推制度”,并未有“強奸妻子罪”這一法律規(guī)范,,因此對新《刑法》第236條規(guī)定的犯罪主體,,不能作任意擴大解釋,應根據(jù)立法原意,,依法定罪量刑,,既不能感情用事、曲解法律,,也不能機械地套用法律,、亂定罪名、濫施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丈夫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妻子的意志,,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是“婚內強迫性行為”,。
“婚內強迫性行為”不構成強奸罪,即不存在婚內強奸,。主要依據(jù)是:(1)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不應該有“奸”的問題存在,。因為按照有關漢語辭典的解釋,所謂“奸”,,是指奸淫,,它與通奸、強奸一樣,,是非婚姻關系內的不正當男女關系,,丈夫與妻子間無奸可言。另外,,構成強奸罪必須同時具備“強”和“奸”兩個條件,。其中,“強”是手段,、形式;而“奸”才是強奸罪的前提和本質,。光“強”無“奸”,不是強奸,,有“強”有“奸”,,才能定強奸。(2)婚姻契約論,。即婚姻是男女雙方自愿訂立的以長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一種民事契約,。根據(jù)婚姻契約,妻子已經(jīng)事先承諾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服從丈夫的性要求,,丈夫不需要在每一次性生活前都必須征得妻子的同意,。因此,以這一合法契約為前提,,即使丈夫違背妻子的意愿強行進行性行為,,也不屬于強奸罪的范疇。(3)道德調整論,。即合法的夫妻關系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均有性生活的權利義務,因此,,丈夫不應該成為強奸罪的主體,,如果丈夫違背妻子的意愿強行發(fā)生性關系,則屬于道德調整的范圍,。(4)如果認為這種婚內強迫性行為構成強奸罪,,那么勢必會使得丈夫經(jīng)常處于提心吊膽的狀態(tài),會給家庭生活帶來不穩(wěn)定的因素,而且可能導致妻子歪曲或者捏造夫妻生活的真相,,使妻子報復丈夫的手段合法化,。(5)如果丈夫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妻子發(fā)上性行為,,那么,,妻子拒絕的并不是性行為本身,而是丈夫的暴力或者脅迫行為,,因此,,也不應成立強奸罪。
夫妻之間有同居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夫妻關系的重要內容,。《婚姻法》規(guī)定,,合法的婚姻產生夫妻之間特定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間權利和義務平等的基本內容。夫妻雙方自愿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義務所作的肯定性法律承諾,,而且這種肯定性承諾如同夫妻關系的確立一樣,,只要有一次概括性表示即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始終有效,非經(jīng)合法程序不會自動消失,。因此,,在結婚后,不論是合意同居,,還是強行同居,,甚至是丈夫不顧妻子反對,采用暴力與妻子強行發(fā)生性關系,,均談不上對妻子性權利的侵犯,,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違背婦女意志的強奸行為。而且,,婚內性關系兼具合法性,、合理性、復雜性,、隱蔽性,、持續(xù)性等特點。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不構成對妻子的“強奸”,,即認為“婚內無奸”,。
試想:如果丈夫強迫妻子發(fā)生性關系能被稱為強奸的話,夫妻正常的性生活是否也可以叫做通奸或和奸?如果丈夫強迫妻子發(fā)生性關系能被判強奸罪的話,,丈夫以暴力手段向妻子要錢要物是否構成搶劫罪?丈夫瞞著妻子從家里拿錢拿物是否構成盜竊罪?
3.“婚內強迫性行為”不是強奸行為
“婚內強迫性行為”與強奸的本質區(qū)別是:強奸的行為主體不享有與被強奸主體發(fā)生性行為的權利,,強奸者所實施的暴力或脅迫手段的目的是,,首先“取得”這種發(fā)生性行為的權利然后使用它,,丈夫與強奸者的不同正在于他享有與妻子發(fā)生行為的法定權利,丈夫強迫妻子發(fā)生性行為勿需取得發(fā)生性關系的權利,,他對妻子實施暴力或脅迫的手段,,實質上是對其法定性交權利的濫用,不存在強奸問題!
網(wǎng)友咨詢:這是婚內強奸嗎?
我朋友和老公關系不好,,他們現(xiàn)在在鬧離婚 ,,達到分床的情況,她老公強行踹開門,,強行扒掉她的衣服,,強行和她發(fā)生性關系,這樣算不算強奸?不知道這樣我可以去告他嗎?夫妻之間存在強奸罪嗎?怎樣才是構成強奸?
婚姻幫律師解答:
所謂婚內強奸,,是指丈夫違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閮葟娂檫@一現(xiàn)象在現(xiàn)實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著爭議。我國刑法原則上將在法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丈夫違背妻子的意愿,、強行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排除在強奸之外,,造成傷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論處,。我國婚姻法只有有關家庭暴力的規(guī)定,其中并沒有涉及到婚內強奸的條文,。立法上一直沒有一個很好很明確的解釋,,在維護夫妻尤其是妻子的權利方面存在著較大的隱患。
小編結語:所謂婚內強奸,,一般指在夫妻關系成立與存續(xù)期間內,,丈夫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愿而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那么本文中對婚內強奸該怎樣正確界定?的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對婚內強奸該怎樣正確界定?的相關知識就介紹到這里,更多關于婚內強奸認定的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