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nóng)民工張南下打工四年,,非常艱辛積攢四萬元錢,相中一個姑娘,,訂婚張給李家過二萬元彩禮,,結婚登記手續(xù)辦了之后,小夫妻接觸多了,,感受越來越不好,,雙方都很理智,決定不結婚了,,辦理離婚手續(xù),,但是在二萬元彩禮金方面雙方爭議非常大,男方說這兩萬元來的不容易,,給你這個錢是為了結婚,,不結婚了彩禮錢必須退,女方說,,婚結不成兩個人的責任,,給彩禮是自愿贈與,給付后不得反悔堅決不能退,。這樣的的問題法律是怎樣規(guī)定,,應當怎樣處理?
[案例分析]
彩禮的性質(zhì)是民間習俗,首先是當?shù)赜羞@種習俗,。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贈與行為發(fā)生法律效力,,彩禮屬受贈人所有。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如果結婚之前的確從彩禮中有合理的支出,,也應該酌情返還,。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了在三種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xù);二是雙方辦理結婚手續(xù)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律師提醒]
婚約,是未婚男女對締結婚姻關系的一種事先約定,。自古以來,,人們就把訂立婚約作為婚姻成立的必經(jīng)程序,訂婚送彩禮更是世代相傳的習俗,。然而我國現(xiàn)行法律為尊重婚姻自由,,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所以當一方要求解除婚約時,,彩禮糾紛應然而生,當事人一方也不可能以另一方違反婚約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頒布之前,,處理彩禮糾紛沒有確切的依據(jù)和統(tǒng)一的標準,而該解釋的出臺,,則標志著我國在彩禮問題立法上的進步,。
一、彩禮的性質(zhì)
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
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以贈與來對待彩禮問題,。送彩禮的確是一種無償贈與行為,,但是它與一般的贈與有所不同。”彩禮是一種特殊的贈與,。其特殊性在于:
1,、贈送彩禮的目的在于締結婚姻,而一般的贈與不會帶有什么特殊目的;
2,、當事人贈送彩禮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習慣的壓力。
二,、彩禮返還的問題
在返還的問題是不是要區(qū)別哪些返還,,哪些不返還?
1、彩禮返還范圍
是不是男女雙方在戀愛中所有贈送物都應返還?彩禮到底包括哪些?這是審判實踐中經(jīng)常遇到的問題,,只有解決好彩禮返還范圍,,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以下兩個方面應該不屬于彩禮返還的范疇:
第一,、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后,,往往會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shù)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
第二,、屬于贈與性質(zhì)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愿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于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2.婦女權益保護
在我國并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約,女方是不能以男方違反婚約而請求不返還或部分返還的,。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卻事實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亂終棄,,要解除婚約,這時應權衡雙方利益,,本著保護婦女,,保護弱者的原則,在彩禮返還數(shù)額上,,筆者認為,,可酌情減少。在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情況,,即雙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關系,以未辦理結婚手續(xù)為由,,要求返還彩禮,,此時若女方已將所收彩禮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減少返還數(shù)目或不予返還。
3,、關于“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問題
1)《婚姻法》第42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chǎn)中給予適當幫助,。”這是婚姻法設立的離婚救濟制度,,是對離婚可能引起的消極后果的一種補救措施,旨在保護弱勢群體,,體現(xiàn)撫弱濟貧的社會主義道德要求,。而在解釋(二)中,又作出婚前給付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離婚時可要求返還所送彩禮的規(guī)定,。那么,生活困難方是否既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予幫助,,又可要求返還彩禮呢?筆者對此持肯定態(tài)度,。首先,這是兩種不同且并行不悖的制度,。前者是一種救濟措施,,其既是人與人之間互幫互助的體現(xiàn),,又是夫妻之間互相扶養(yǎng)的法律義務在婚姻關系解除后的合法延伸,。后者則是一種返還請求權,是基于結婚目的落空而產(chǎn)生的請求權,。其次,,兩者的請求權主體有所不同。前者只限于夫妻中的一方而已,,不再涉及其他人,。而對于返還彩禮的請求權主體,如前所述,,可以為當事人的父母,。所以,筆者認為,,困難一方在提出返還彩禮的要求后,,不妨礙其請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的幫助。當然,,這里的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是有條件限制的,,第一、提供幫助一方要有負擔能力,,一般要在該方的能力范圍之內(nèi);第二,、幫助有時限性,生活困難應是在離婚時就存在的困難,,而不是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請求,,而且在其另行結婚后,,就應停止對其進行救濟。
4,、給付彩禮的證據(jù)認定問題
贈送彩禮與一般的民事行為有所不同,,贈與方不可能要求對方出具收條等書面手續(xù),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禮,。因此,,當引發(fā)彩禮糾紛時,當事人舉證比較困難,,一般只能提供證人證言,,且多為親友證言,通常證明力不大,。對方當事人也常以此作為抗辯,,主張不予采信。為了收集有利證據(jù),,當事人往往會不經(jīng)對方同意,,錄制雙方談話錄音或電話錄音。那么對于此類視聽資料如何認定呢?1995年最高院在《關于未經(jīng)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批復》中嚴格強調(diào)了視聽資料的合法性,,但在后來制訂的《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jù),,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該條款則降低了證據(jù)合法性的要求,,認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所取得的證據(jù)就可認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脅,、利誘,、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jù)就不應采用,,即所謂的“毒樹之果”原則,。而在彩禮糾紛中,視聽資料往往是最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jù),,因而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jù)時沒有違反上述規(guī)定和原則,,且能證明其真實性,就應當采信,。對于彩禮糾紛案件的證明標準,,也應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則,即只要當事人所舉證據(jù)足以讓法官對案件的法律真實產(chǎn)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那么就可認定該法律事實達到客觀真實。
網(wǎng)友咨詢:結婚彩禮返還?
剛結婚不到一個月,女方以不和理由逃跑,,如果要求返還彩禮的話,,希望大不?假如法院判女方返還彩禮,女方家里以推脫沒有錢的理由不還怎么辦?
女方走的時候還拿了我5000元現(xiàn)金,,結過婚的,,男方年齡不到結婚年齡,沒有同居生活,,沒領結婚證,,現(xiàn)在女方跑了,我以什么方法可以要會以前給她的彩禮錢,。
婚姻幫律師解答: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如果雙方?jīng)]有辦理結婚登記,女方以不和理由逃跑,,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其彩禮,,返還的機率很大。
小編結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關于彩禮返還的相關內(nèi)容就介紹到這,,希望婚姻幫的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更多相關彩禮糾紛的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