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2005年2月24日王某、張女雙方經人介紹相識,,并于同年農歷2月8日舉行訂婚儀式,。此前王某給付張女5000元彩禮,其中張女自購物花費1000元,,為王某購物花費500元,,余款為王某領取后又給付張女;后張女到王某家,王某父母給付其1000元“見面禮”;2005年中秋節(jié)前王某給付張女500元;2006年春節(jié)前王某給付張女家送去價值約200元禮品,,但張女家減半收取,,余則退還王某。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王某還數(shù)次給付張女實物及現(xiàn)金,價值數(shù)十元至數(shù)百元不等,。2006年2月雙方擬定于2006年5月1日舉行結婚儀式,,但2006年4月12日原被告雙方因言語失和發(fā)生吵打,原告遂提出解除婚約,,并要求被告返還因訂婚而花費的費用,,被告以其不同意解除婚約為由拒不返還。原告索要未果,,因而成訟,。
[審判]
宿遷市宿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對事實的爭議是彩禮數(shù)額的認定,。因原告提供的彩禮明細未經被告確認,,其具體數(shù)額尚需其他證據(jù)加以證實,否則不能僅以此作為認定彩禮數(shù)額的依據(jù),。另查明,,原被告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原告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但其返還數(shù)額應予依法認定。因原告給付被告彩禮 5000元及原告父母給付見面禮1000元及有關節(jié)日前送給被告的現(xiàn)金及實物屬彩禮范疇,,且被告對彩禮數(shù)額予以認可,,應予返還,其他財物的給付系原告于日常生活中出于自愿自覺給付被告的禮物(并非按習俗為之),,屬贈與行為,,不得要求返還??鄢桓鏋樵尜徫锘ㄙM的金額(500元),,被告應返還原告彩禮6100元。被告關于并非其悔婚,,不同意返還的辯解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法判決張女返還王某6100元,。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評析]
審理本案的關鍵是:
一,、關于彩禮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了關于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但該司法解釋并未就何謂彩禮作出界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妥為厘定,。規(guī)定返還彩禮是對在婚嫁或婚姻糾紛中處于弱勢地位財產給付者的一種救濟手段,,而非對其給付彩禮行為的鼓勵與支持,是對現(xiàn)實社會中不少地方給付彩禮之風盛行,,一些男青年尤其是經濟條件等自身條件差的男青年在債臺高筑之后,、婚巢未暖之時“人、財兩空”的慰籍,,更對那些有騙財心機者的無情打擊,。而那些專業(yè)騙財行為則已非本條所規(guī)制,通常應受刑法規(guī)制,。司法解釋是把返還彩禮的請求人(通常而言單指男方)當作弱者加以保護,,彌補其所受的經濟損失,以維護社會的安全與穩(wěn)定;其維護婚姻穩(wěn)定的目的僅是次要目的,,對其可能產生的精神損失則不予理會,,故該條司法解釋是徹頭徹尾的法律向消極世俗低頭的產物?;谶@樣理解,,彩禮就是男方為達到與女方結婚之目的而依習俗給付女方的財物。依習俗給付與以達到與女方結婚為目的是彩禮的兩大特質,,且二者缺一不可,。其中依習俗而為給付的特征把給付彩禮與男女雙方在日常生活所為普通贈與行為相區(qū)別,以達到與女方結婚為目的的特質則把騙色者或其他形形色色的感情騙子從返還彩禮的請求者中除名,,從而保證返還請求者弱者地位的真實性,。因此,在本案中的彩禮認定上,,承辦法官就正確地把握了彩禮的上述二特質,,將男方所為的普通贈與從彩禮的名目中剔除,。
二,、返還彩禮是否以女方有過錯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未規(guī)定返還彩禮是否以女方有過錯為條件,通常而言就應理解為無此條件,,但理論界及為數(shù)不少的法官對此則不以為然,,認為對女方不公平,尤其是男方有過錯而女方無過錯時更是如此,。但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和命脈,,是極具倫理性的社會現(xiàn)象,任何企圖的社會輿論,、經濟手段乃至法律制度為維系婚姻關系手段的策略或制度都是不人道的,。況且若如此規(guī)定,則女方即可使出損招以逃避返還彩禮,,如著力讓男方厭惡自己,,卻一臉無辜地說想要結婚或有著共同生活的意愿,,只要其行為不涉及貞節(jié)操守,其風度和不良習俗似乎都不能成為“過錯”的依據(jù),,而男方一旦受不了,,則注定就要人財兩空了,這顯然不利此項救濟措施功用的發(fā)揮,,而且“過錯”是主觀色彩甚濃的價值判斷,,非物質的,與該條司法解釋彌補男方經濟損失的立法目的不合,,故返還彩禮與否不以女方有無過錯為條件,。簡而言之,只要符合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情形就應返還彩禮,。
三,、全額返還還是部分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未對返還財產是全額返還亦或部分返還作出明文規(guī)定,具體實踐操作也有很大差異,。有不少人認為該條 (一)(二)項規(guī)定情形應全額返還,,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應部分返還。筆者認為:是全額返還亦或部分返還應視情形而定,,不能一概而論,,屬司法解釋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通常而言,,筆者也傾向于全額返還彩禮。這種情況主要表現(xiàn)為男女方既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未依習俗共同生活,,或女方也未曾以彩禮為男方支付合理費用。倘若雙方雖未共同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或女方以彩禮為男方支付一些合理花銷,則不應讓女方全額返還,,可視具體情形予以部分返還,。本案在返還彩禮的數(shù)額確定上,較全面地考慮到彩禮是否被合理使用等情況,,即以扣除女方為男方花費的合理支出的余額為返還數(shù)額,。法院在判決中不僅簡要論述了證據(jù)取舍的理由,使當事人“認 (可)事(實)”,,而且對彩禮的范圍,、返還彩禮是否以女方有過錯為前提及是如何確定返還的數(shù)額等作出必要的論述,突出了法院“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裁判案件的特點,,原被告雙方因而均服判息訴,。
網友咨詢:彩禮返還條件
新婚姻法 彩禮返還條件 新婚姻法中什么條件下不返還彩禮?
婚姻幫律師解答:
您好!關于彩禮發(fā)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彩禮返還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小編結語: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未規(guī)定返還彩禮是否以女方有過錯為條件,,通常而言就應理解為無此條件,,但理論界及為數(shù)不少的法官對此則不以為然,認為對女方不公平,,尤其是男方有過錯而女方無過錯時更是如此,。但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和命脈,是極具倫理性的社會現(xiàn)象,,任何企圖的社會輿論,、經濟手段乃至法律制度為維系婚姻關系手段的策略或制度都是不人道的。是全額返還亦或部分返還應視情形而定,,不能一概而論,,屬司法解釋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關于彩禮返還的案例的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希望婚姻幫的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更多相關彩禮糾紛的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