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本文將通過案例的方式來向大家解讀一下,,如何要回小三侵害的夫妻共同財產,從法律哪些角度進行分析,。
【案情簡介】
2014年7月,,鄧女士無意間發(fā)現(xiàn)丈夫蔡先生長期包養(yǎng)“小三”林小姐,并于2011年12月10日為林小姐手寫一份保證書,,承諾在2012年3月5日前將婚后購買的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過戶給林小姐,,另每年支付現(xiàn)金存款30萬元作為生活費,并簽名摁手印,。鄧女士勃然大怒,,決心離婚,并將林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房產,、全數(shù)存款及利息,。
【律師分析】
一、保證書性質
關于夫妻一方私自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給婚姻關系之外的具有不正當關系的第三者,,夫妻另一方是否有權追回的問題,,現(xiàn)行法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是仍可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找尋相關脈絡,用以支持訴求,。在實踐中,,根據不同的需要,可以有不同的主張,,以及后續(xù)相應的辯論方向,。
蔡先生的保證書之性質,屬于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是否有效,,要考慮其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就本案具體來看,,還需符合《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具體應考慮以下幾點:1、蔡先生對房產與存款是否具有處分權;2,、處分財產的行為是否造成鄧女士財產性利益的損害后果;3,、鄧女士對蔡先生的贈與行為是否知情;4、林小姐對蔡先生的婚姻關系以及財產來源是否知情;5,、能否認定蔡先生與林小姐之間存在不正當關系;6,、被轉移的房產是否登記在蔡先生一人名下,或者蔡先生與鄧女士雙方名下,。上述關鍵因素任一改變均有可能致使法院作出不盡相同的判決,。
二、幾種觀點
關于本案涉及的情形,,現(xiàn)主要有以下幾種主張方式,,可供不同案情,不同立場的需要進行甄選:
第一種,,支持原配方的主張,。依據《民法通則》、《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時,,未與另一方商量或達成一致意見,,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且將財產贈與“小三”,違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已損害夫妻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故權利人有權要求受贈人返還不當?shù)美,;诖朔N主張,,鄧女士追回贈與的財產具有高度蓋然性,也較符合社會大眾主流的觀點,。
第二種,,支持受贈與方的主張。情理與法理兼顧的情形,,第三者獲得支持的可能性較大,。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但須與道德相區(qū)分,。如果夫妻一方長期不履行夫妻義務,,例如扶養(yǎng)義務,一方患病,,另一方拒絕照顧,,或者一方離家出走,長期未歸,,第三者出現(xiàn)并進行扶養(yǎng),、照顧、護理,,有別于破壞他人家庭為目的的“小三”插足,。結婚證并不能完全保證夫妻一方的個人權利,還要看夫妻之間是否盡到了扶養(yǎng)義務,。一方不能僅僅憑一紙結婚證,,就絕對能獲得另一方的相關財產。具體情況仍須區(qū)別對待,,例如,,需看第三者是在什么情況下獲贈,出于何種原因,,而夫妻另一方是否盡了扶養(yǎng)義務,履行了應盡的責任,。類似情況和主張下,,法院可能酌情判決補償“小三”部分財產。如果超出法律的包容范圍,,則需盡量主張一方與第三者之間不存在不正當關系,,仍有可爭取的空間,,但上述主張需要完整的證據鏈支持,實踐操作中存在一定難度,,需謹慎處理,。
第三種,適當支持原配方的主張,,適當支持受贈與方的主張,。夫妻雙方均具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所有權形式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有權對共同財產中的屬于其一半份額的財產進行處分,,具有自由處分自己個人財產的絕對權利,亦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即未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無效合同情形規(guī)定,且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沒有損害到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因此,對共同財產作出處分的行為應當分情況認定,,其中贈與他人一半財產的行為有效,,但對于贈與的屬于夫妻另一方一半的財產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應得到另一方追認才有效,,追認之前效力待定,。基于此種主張,,蔡先生贈與其個人一半份額的財產之行為有效,,關于另一半份額的財產,如果鄧女士不對贈與行為追認,,蔡先生贈與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反之亦然。
此外,,第三者是否知情也是應當納入考量范圍的關鍵,。那么,第三者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呢?根據《合同法》善意第三人制度,,無權處分人贈與財產給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第三人需支付一定的對價。很顯然,,既是贈與,,何來對價?因此,婚姻關系中的第三者不適用善意取得。
【法院判例】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會根據不同的案件情況作出不同的判決結果,,一方面基于雙方主張策略,另一方面也是要從證據是否充分,,是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角度來綜合考量,。依據以往法院判例,一旦認定贈與雙方是存在不正當關系的出軌方和“小三”,,法院基本上經審理后會認為,,贈與婚姻第三者財產,多數(shù)情況下是違反公序良俗,、挑戰(zhàn)道德底線,、需要譴責的行為,因此,,贈與“小三”財產的行為理當認定無效,。因此,在認定了存在不正當關系的情況下,,大多數(shù)判決是支持原配的主張,。但是如果證據不足夠充分,也存在認定不存在不正當關系,,或者因第三者主觀不知其第三者的身份,,未惡意損害他人利益的,法院有可能作出支持第三者的判決,。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合同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網友咨詢一:婚姻糾紛
我和老婆結婚7年,,我們感情一直很好,但她去年找了個外遇,,并發(fā)生了關系,,一直到前一星期我才發(fā)現(xiàn),我本來是要和她離婚的,,但因為種種原因,,我原諒了她這次犯下的錯誤,她也答應了我以后好好過日子,,不再和那第三者有何聯(lián)系,,也當著我的面跟第三者電話分手,但第三者不斷騷擾我們,,今天早上還在送小孩上學的路上攔住我老婆,,要帶她遠走高飛。我老婆是個很老實,,很單純的女人,,
請問我們如何擺脫這個第三者,從新我們自己的生活,,如何使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婚姻,?
婚姻幫律師解答:
如遭到威脅恐嚇 建議報警
網友咨詢二:婚姻i家庭
婚姻因第三者介入引起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事件。
婚姻幫律師解答:
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離婚
網友咨詢三:第三者介入婚姻
你好,,我一直認為我跟我老公感情一直都還不錯,,但是前幾天我老公跟我突然坦白他在外面多年有了第三者。
而且我還看到了他們的親密合影,,有一些甚至是在我家里,,我的臥室里照的。
我實在是傷心欲絕,,被欺騙,,我不知道現(xiàn)在該怎么辦,法律可以保護嗎?第三者會受到懲罰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第三者破壞了你的婚姻家庭,,給你造成了精神傷害,你有權起訴第三者要求她支付你精神損失賠償金,,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guī)定: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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