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小學學生,,1998年6月25日放學回家后,其父叫他去買酒,,橫穿馬路時不幸被汽車撞死,。因當時天色較暗,肇事汽車逃逸,,沒有目擊者,。李某死后尸骨未寒,李父不堪面對家人指責,,又悲又氣,,喝農(nóng)藥自盡。處于極度悲傷的李母認為,,兒子夭折,,丈夫身故,平時與公婆多有糾葛,,覺得難以在李家再呆下去,,待喪事辦畢,便改嫁他人,。
由于李某投保了學生平安險,,按照合同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給付3000元保險金,。但李母與李的祖父在圍繞誰是保險金受益人的問題上產(chǎn)生糾紛,。
[分析]
依照保險法第63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死亡之后,沒有指定其他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但是在如何給付的問題上,,保險公司內(nèi)部意見不統(tǒng)一。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屬學校集體投保,未指定受益人,,故按照繼承法規(guī)定:保險金應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無第一繼承人的情況下,,由第二繼承人繼承。現(xiàn)在李父已死,,其母也改嫁,,并無第一繼承人,只能按第二順序,,保險金應由李的祖父母繼承,。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保險金應由李母全額領取。理由是李父死后,,按繼承法規(guī)定,,李母就是這筆保險金的唯一第一順序繼承人。至于李母是否改嫁,,與繼承權無關,。同時根據(jù)婚姻法規(guī)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第三種意見認為:保險金應由李母領取,,但李的祖父稱已借款1500元為李父辦喪事,因此按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遺產(chǎn)時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3000元保險金,,李母與李的祖父母應各得1500元。
[結論]
本案例涉及兩次繼承,,上述三種意見都有對的一面,,但又都有失偏頗。第一種意見的不妥之處在第二種觀點之中已表明,,李母改嫁與否,,不能割斷母子關系,不影響繼承權,。第三種意見關于李的祖父借錢辦喪事之說,,不能算作李父生前所欠債務,作為李父的父親,,有義務為兒子辦喪事,,故而1500元債務不應從保險金中扣除。按照婚姻法,、繼承法相關規(guī)定,,李某死后,保險金應由李的父母按第一順序繼承,,各得1500元,。李父死后,,他應分得的1500元保險金又按第一順序,由妻子,、父母親三個平均分割,,即產(chǎn)生二次繼承,各得500元,。有鑒于此,,本案例中3000元保險金,李母應得2000元,,李的祖父母各得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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