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長期冷戰(zhàn),,給一方帶來巨大精神損害的離婚起訴
民事起訴狀
原告:AC,女,,XXXX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漢族,,XXXXXX職工,。住址:XXXXXXX巷X號
聯(lián)系電話:13XXXXXX
被告:HSG,男,,XXXX年2月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漢族,,XXXXXX職工?,F(xiàn)住XXXXXXX巷X號
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原系同事,后經(jīng)自由戀愛,,于1981年6月21日在XXXXXXX區(qū)X路街道辦事處辦理結婚登記,。婚后于1983年2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PF,,現(xiàn)已成年。雙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因價值觀不同興趣愛好不一致,曾于1997年9月25日辦理過協(xié)議離婚登記并分割了共同財產(chǎn),,在此之后因關系有所緩和,雙方又于2001年2月24日在X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復婚)登記手續(xù),,雙方婚姻關系維持到現(xiàn)在,,但是,原告及女兒在與被告長年共同生活期間,,經(jīng)常遭到被告的謾罵,、詆毀、甚至打罵,,男方對女方及女兒的言辭貶損,、人格侮辱等更是家常便飯、不計其數(shù),,其濫發(fā)脾氣,,在家中亂摔東西等行徑給女方及家庭成員帶來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家人都敢怒而不敢言,。
多年來,,原告顧忌工作影響、孩子成長等因素,,養(yǎng)成了忍氣吞聲的習慣,,但被告非但不知珍惜,反而變本加厲,,在孩子成年且雙方都退休后仍然延續(xù)惡習,,繼續(xù)用各種言辭、行徑威脅和恐嚇原告及女兒,,且從來不與原告正常交流,,冷眼相對。原告已經(jīng)感到絕望,,雙方感情早就徹底破裂,,原告已無法再縱容和忍受來自于被告的傷害,經(jīng)慎重考慮決定鼓起勇氣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法院判決離婚,,爭取徹底擺脫這幾十年婚姻生活的陰影與壓力?,F(xiàn)依法提起訴訟懇請人民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
雙方名下在復婚后有部分存款,、家具電器,、住房公積金,車牌號為京XX的大眾轎車一輛等,。離婚時希望法院予以依法分割,。以上事實懇請人民法院審查并作出判決。
此致
XXXXXX區(qū)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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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精神動力的支持和精神上的滿足,,需要感情的碰撞和信任,,需要語言的溝通和思想的交流,,需要互相扶持和互相理解,需要相互遷就和包容,。夫妻間長期“冷戰(zhàn)”,,致使夫妻上方在發(fā)生矛盾、沖突和隔閡后,,不是采取積極主動的態(tài)度,,以和善的方式,主動找對方溝通,、相互交流思想,、溝通感情,,而是互相不理解對方,,互相猜測,缺乏夫妻間必要的溝通,、交流和包容,,缺乏互相遷就和理解。雙方繼續(xù)生活下去,,對雙方無疑都是一種精神上的嚴重折磨和打擊,應視為夫妻間感情已破裂,,準予離婚,。
小編結語: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qū)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