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一方隱瞞不育,、家庭暴力等原因導致離婚的起訴書怎么寫?
民事起訴狀
原告:YZE,,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蒙古族,XXXXXX職員?,F(xiàn)住XXXXXX區(qū)X號
聯(lián)系電話:1XXXXXX
被告:DGS,,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公司職員?,F(xiàn)住北京市X區(qū)XX街X號
聯(lián)系電話:XXXXXXX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3,、判決原告在現(xiàn)住房內享有離婚后兩年的居住權或租金補償;
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
事實與理由:
2008年原告與被告因工作關系認識,,2011年確定戀愛關系,,后雙方于2012年4月26日在XXXXXX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婚后因原告久未能懷孕,,經(jīng)雙方多次到醫(yī)院檢查,,確診被告患有無精癥,根本無法生育后代,。后經(jīng)原告多次與被告及其家人確認后得知,,被告實際在婚前就已經(jīng)知道自己無法生育的事實,但一直隱瞞原告直到結婚,,原告因此受到巨大的精神打擊,。然而,在得知病情后,,被告不但不珍惜與原告的婚姻,,反而與前女友聯(lián)絡頻繁,,關系曖昧,繼續(xù)傷害夫妻感情,。在原告與其交涉過程中,,被告又多次實施家庭暴力將原告打傷,原告因此多次到醫(yī)院就醫(yī),,被告生理和心理的問題已經(jīng)導致了雙方感情的徹底破裂,。原告決定與被告協(xié)商離婚期間,被告又以潑硫酸,,放裸照等言行威脅原告,,讓原告生活在壓抑與恐懼中難以解脫。
雙方婚后沒有購置新房,,居住在被告婚前購買的位于北京市XXX住房內,,如雙方離婚,原告將沒有住處,,屬于法定的離婚后生活困難的一方,,因此,原告主張在上述房屋內繼續(xù)居住兩年或以租金補償形式以作為過渡,。雙方在婚前由原告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被告名下的車輛號為京XXXX的邁騰轎車一輛,,因有書面確認為原告?zhèn)€人財產(chǎn),應在離婚時歸原告所有,。
綜上,,原告認為,被告婚前隱瞞不育癥與原告結婚的行為,,已經(jīng)侵犯了原告的生育權,,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被告實施家庭暴力又給原告帶來生理和心理的雙重傷害,,被告多次對原告施加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因此,原告現(xiàn)提出起訴要求離婚并懇請法院對其實施損害夫妻感情的行為予以精神損害賠償和賠禮道歉,。請貴院依法判決支持!
此致
XXXXXX區(qū)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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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我國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而何為感情破裂呢?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qū)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而這些都是靠法官綜合全部證據(jù)材料判斷,,當然,,法律也規(guī)定了一些情形是應當判決離婚的,即所謂的法定離婚條件,。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有以下情形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小編結語:無法生育不屬于法定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也不屬于認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的主要因素,,故這個離婚理由是不成立的,但除此之外,,雙方是否會被判離,,還是要綜合考慮其他因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