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老太丈夫早年去世后,,靠自己一雙手把3個子女拉扯大,,現(xiàn)3個子女均在外省工作生活。10多年前,,梁老太用自己辛勤勞動所得積蓄購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那里居住。近年來,,梁老太的身體日漸衰老,,飲食起居基本上由鄰居鄒女士照料,三個子女也很少回本市或者把梁老太接到身邊照顧,。去年,,梁老太因病住院,病情日趨嚴重,,自感時日無多,,為報答鄒女士多年來對自己的照顧,遂決定立下遺囑,,將自己那棟房屋遺贈給鄒女士,,并請公證處辦理該份遺囑的公證手續(xù),。梁老太去世前幾天,其3個子女從外地趕來,,他們一起說服梁老太在病榻上寫下了將該房屋給3個子女繼承的遺囑,。那么,梁老太去世后,,她的房屋應由誰來繼承?
解析: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二十條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nèi)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梁老太前后立有2份遺囑,內(nèi)容相抵觸,,但由于前1份遺囑辦理了公證手續(xù),,屬“公證遺囑”,,后一份屬于自書遺囑,。同時,經(jīng)過審查,,梁老太前一份遺囑并沒有違反《繼承法》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 的規(guī)定,。因此梁老太名下的該套商品房應由鄒女士受遺贈,經(jīng)過辦理公證手續(xù)后,,該房屋可轉(zhuǎn)入鄒女士名下,。而其三個子女只能“望房興嘆”。如梁老太確要變更遺囑,,將遺產(chǎn)由其三個子女繼承,,應先辦理撤銷前一份遺囑的公證,然后重新立下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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