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是指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此可見,口頭遺囑是在危急情況下采取的一種形式,,非危急情況或危急情況解除后口頭遺囑均無效,。
一,、口頭遺囑怎么訂立才有效
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guī)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jīng)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有利害關系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jīng)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訂立口頭遺囑是有一定的限定條件的,,而且口頭遺囑很容易被書面遺囑等其他形式的遺囑變更,,在確認口頭遺囑的效力方面,,還需要有二個以上見證人予以證明。建議訂立書面遺囑,,而且最好進行遺囑公證,。
網(wǎng)友咨詢一、您好,,奶奶生前口頭遺囑把房子留給我爸,,大爺和姑姑都答應了,但是奶奶去世后,,大爺反悔了,,怎么辦?
奶奶生前口頭遺囑把房子留給我爸,大爺和姑姑都答應了,,但是奶奶去世后,,大爺反悔了,怎么辦?另:1.房子是我爸花錢把公房轉私房的,,因為大爺當時跟我爸說他不要,,讓我爸趕緊買下。2.奶奶病的突然,,一直沒醒過來,在醫(yī)院一直昏迷半年多,,大爺當時跟我爸說,,是不是有老太太不放心的事情,房子他不要,,到時候過戶給我爸一下就行了,。但是現(xiàn)在,不同意過戶,,我們該怎么辦呢?
婚姻幫律師解答:
口頭遺囑需要兩個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才生效,,如果遺囑不生效,可能要按照法定繼承處理了,。您大爺不同意過戶,,只能到法院起訴了。
網(wǎng)友咨詢二,、公公臨終前做了口頭遺囑
公公臨終前做了口頭遺囑,,他的哥哥和他的兩個侄女做了見證人,這個口頭遺囑有效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口遺囑頭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成立,,遺囑如果與你公公的哥哥及侄女無關,,我認為遺囑是有效的。
網(wǎng)友咨詢三,、這樣的口頭遺囑有效嗎?
王老師夫妻倆共生有一兒四女,。除工資(退休金)外,,王老師夫婦有一處43平米的房子,夫妻倆約定二人百年后將房子留給他們唯一的孫子(其子女都知道),,但當時并沒有訂立書面的遺囑,。王老師老伴去世后,王老師歸到兒子家,,由兒子贍養(yǎng),。他就想把自己的房子先改成兒子的名字(孫子現(xiàn)在國外學習),之后由兒子再給孫子(因為王老師已83歲了,,他對自己身體有些擔心,,怕不能當面給孫子)。但卻遭到其中一個女兒的反對,。王老師就想干脆賣掉房子,,但其女兒說賣房子的錢款要按繼承法分配所,不能由王老師自己獨得,。 請問:1,、目前狀況王老師是否有權獨立處置這處房子?(或賣房子的錢款他是否有權獨得?) 2、如果現(xiàn)在王老師把他與老伴的約定以書面形式立為遺囑是否可以?如果可以立遺囑的時候需要所有的子女都到場嗎? 3,、如果有遺囑在,,王老師百年后其房子是不是就理所當然的歸他的孫子所有,其他人無權干預了 ,。
婚姻幫律師解答:
王老師現(xiàn)在立遺囑只能立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財產(chǎn),不能處置別的繼承人應繼承的部分.但其中女兒持反對意見的一個女兒的繼承份額并不多,只占1/10,.建議先依法繼承然后立贈予協(xié)議.然后辦理過戶手續(xù)更快捷.
二,、口頭遺囑糾紛案例
【案件詳情】
2011年1月,李梅的丈夫因病不治身亡,。事后1年多,,李梅和小叔一家鬧上了公堂,導火索是丈夫留下的30多萬遺產(chǎn),。據(jù)李梅訴稱,,小叔夫婦侵吞了丈夫的遺產(chǎn),她將丈夫身后事交由小叔夫婦幫忙處理,。但沒想到,,小叔夫婦過了近半年才將丈夫遺物交給她們。而李梅在清點遺物時竟然發(fā)現(xiàn),,缺失了三本存折和銀行卡,,經(jīng)她查詢發(fā)現(xiàn),小叔夫婦已辦理了保險理賠,,還轉走了丈夫在銀行的存款,。李梅為此多次要求小叔夫婦返還這些財產(chǎn),但都遭到對方拒絕,。
李梅認為,,丈夫的存款和保險理賠款是其遺產(chǎn),,應該由她和孩子繼承。然而,,小叔夫婦非法將丈夫遺產(chǎn)占為己有,,這種行為構成不當?shù)美谑菍⑿∈宸驄D告上法院,。
面對嫂子的控訴,,小叔張星卻給出了另一番說法。他稱家里兄妹四人感情一向深厚,,但哥哥和嫂子的夫妻關系卻不好,,在哥哥患病住院期間,嫂子很少到醫(yī)院照料,。為了幫哥哥治病,,姐弟三人為他購買了藥品、食物及生活用品,,還墊付醫(yī)藥費,,盡最大努力挽救其生命,為此花費了不少錢,。
張星稱,,在哥哥病情到了晚期,出院回家后,,有一天,,哥哥將姐弟三人叫到面前,因擔心離世后妻子改嫁,,孩子可能得不到好的照顧,便托付姐弟三人幫他照顧好孩子,,還立下口頭遺囑,,即他留下的所有財產(chǎn)在扣除姐弟幫他墊付的費用和辦理好身后事之后,剩余財產(chǎn)由兒子童童繼承,,先由張星幫忙保管,,待兒子童童滿18歲時再交付。
對于媽媽和叔叔的糾紛,,童童要求叔叔將爸爸的遺產(chǎn)返還給他和媽媽,。
【法院判決】
經(jīng)法院查明,張星稱哥哥曾立有口頭遺囑,,對此張星的大姐以及弟弟也證實了此事,。據(jù)兩人證詞,張星哥哥當時立口頭遺囑時神志清醒,,也可以正常走動,。為此,,法院認為,從證人證言的內容來看,,張星哥哥立下該口頭遺囑時的身體狀況并非不能立書面遺囑,,故當時并不屬于不能立下書面遺囑的危急情形,根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該遺囑為無效遺囑,。
法院認為,張星從哥哥名下銀行賬戶提取的款項,,本是屬于李梅及其子女的財產(chǎn),,張星對該財產(chǎn)沒有權利享有,李梅及其子女要求張星返還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但沒有證據(jù)證實張星有將涉案款項用于家庭生活,為此張星妻子無需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張星應當返還34萬余元及利息。
【律師釋法】
律師表示,,遺囑繼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只有在被繼承人生前未立有遺囑的,才按照法定程序繼承遺產(chǎn),。
“口頭遺囑”只能是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且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如果危急情況解除,,遺囑人能夠用書面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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